宅基地房产买卖如何变更登记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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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宅基地房产买卖如何变更登记,农村宅基地转让流程详细步骤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宅基地房产买卖如何变更登记

一、宅基地房产买卖如何变更登记

对宅基地房屋进行买卖的,买卖双方要签订买卖合同,买方交纳契税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时提交买卖合同、完税证明、房产证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农村宅基地转让流程详细步骤

未经法定程序转让可能会无效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买卖,因为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未经法定程序转让可能会无效,具体的程序为:

1、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三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

如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

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买卖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双方要签订买卖合同,买方交纳契税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时提交买卖合同、完税证明、房产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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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产买卖如何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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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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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变更登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二、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注:含拆、翻、扩建房屋

三、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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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变更登记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宅基地的变更登记需要遵守什么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的变更登记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宅基地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分为登记与未登记两种情况。已经登记的,还可能发生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请注意,宅基地使用权并非“设立登记”产生。“村里”分给你一块宅基地,即使没有登记,你也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律师回复]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如何进行变更登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二、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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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法律是怎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律是怎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是如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的
目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登记规则中。
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39条规定:“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56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5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从长远发展上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确认物权,减少争端。目前有些地方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的宅基地还没有登记。这一现状尽管还没有引发大的矛盾和纠纷,然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时就有可能对受让宅基地的人带来潜在的风险。本条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登记是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前提;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者消灭,是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事由;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物权法第153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作了与其他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衔接性规定,已经为未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留下了空间。对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将随着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逐渐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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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变更登记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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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是如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的
目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登记规则中。
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39条规定:“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56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5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从长远发展上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确认物权,减少争端。目前有些地方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的宅基地还没有登记。这一现状尽管还没有引发大的矛盾和纠纷,然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时就有可能对受让宅基地的人带来潜在的风险。本条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登记是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前提;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者消灭,是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事由;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物权法第153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作了与其他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衔接性规定,已经为未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留下了空间。对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将随着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逐渐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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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应该如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的
[律师回复] 法律是如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的
目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登记规则中。
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39条规定:“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第56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5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从长远发展上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确认物权,减少争端。目前有些地方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的宅基地还没有登记。这一现状尽管还没有引发大的矛盾和纠纷,然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时就有可能对受让宅基地的人带来潜在的风险。本条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登记是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前提;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者消灭,是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事由;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物权法第153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作了与其他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衔接性规定,已经为未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留下了空间。对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将随着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逐渐发挥其应有作用。
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能改变吗
[律师回复] 对于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能改变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改变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8条第2款规定即:“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结合《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可知,享有宅基地权利的前提是享有成员权,即是农户中的成员,也同时要是农民集体中的成员。
“共同居住”与“农民集体成员”具有完成不同的法律含义,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又因历史原因及现实因素,两者有着密切联系。特别是在前,因实行户籍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我国农村人口流动几乎停滞,一家人通常居住在一起,往往即是家庭成员又同时具有农民集体的成员权。这种常见的居住、家庭成员、农民集体成员“三者合一”的现象,更容易让人产生错觉:在农村,同一本户口簿中的人都是具有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一家人。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户口变更登记并不必然以成员权为前提。特别是在后,人口流动逐渐越来越频繁。随意时间的推移、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出现了居住、家庭成员、农民集体成员“三者分离”现象:具有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一家人,户口可能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同时,同一本户口簿中的人并不当然具有本农民集体成员权。
这样,就会出现对同一宅基地享有权利的人,因种种原因可能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中。而在同一本户口簿中的人,因不具有成员权而不享有宅基地权利。
所以,在换发宅基地证时,登记机关仅仅根据户口簿登记的成员,擅自对土地证的 “权利人”进行增加、删减,可能要吃官司。
宅基地换证惹风波
A市组织批量换发土地证时,工作人员主动将原登记在户主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到该户户口簿上全体家庭成员的名下——
案 情
1992年,广西甲村村民张某取得了一宗宅基地并办理了登记。当时,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张某。张某育有二子一女,二子成年后分户,另行申请了宅基地。
,张某之女将其所生的一子一女落户在张某户口上,因此张某户口簿上成员有张某本人、其妻王某、其女、外孙、外孙女等共5人。
,甲村行政区划发生变更,被划入A市范围。A市组织批量换发土地证工作。A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甲村统一递交的换发土地证申请材料,并以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口为依据,将该宗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张某、其妻、其女、外孙、外孙女等5人名下。
张某认为该登记不妥,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在权利人一项删除另外4名成员。
评 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此条款,农村居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的。在首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为该户的全体成员。但对于如何登记权利人,《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强行规定是只登记户主还是登记户口簿上的全体成员,这两种做法都是可以的。那么,换发宅基地证时,可以将登记的权利人由户主变更为全体成员吗?
实践中,因户籍转移、生老病死、婚姻等原因,户内成员经常会发生变动。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登记业务部门核发新宅基地证,应对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进行审核,特别是有增加、删减土地使用权人情形时。而且除了宅基地使用权外,宅基地上建设的建筑物也存在着物权。如发证机关在审核时没有核实清楚宅基地的实际权属,势必也会影响地上建筑物的物权,引发纠纷。
本案中,换发宅基地证的原因是行政区划变更。此时,权利载体虽然发生了更换,但并不会直接引发物权的变动。新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如无其他原因,应当与旧证保持一致。
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改变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改变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8条第2款规定即:“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结合《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可知,享有宅基地权利的前提是享有成员权,即是农户中的成员,也同时要是农民集体中的成员。
“共同居住”与“农民集体成员”具有完成不同的法律含义,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又因历史原因及现实因素,两者有着密切联系。特别是在前,因实行户籍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我国农村人口流动几乎停滞,一家人通常居住在一起,往往即是家庭成员又同时具有农民集体的成员权。这种常见的居住、家庭成员、农民集体成员“三者合一”的现象,更容易让人产生错觉:在农村,同一本户口簿中的人都是具有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一家人。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户口变更登记并不必然以成员权为前提。特别是在后,人口流动逐渐越来越频繁。随意时间的推移、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出现了居住、家庭成员、农民集体成员“三者分离”现象:具有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一家人,户口可能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同时,同一本户口簿中的人并不当然具有本农民集体成员权。
这样,就会出现对同一宅基地享有权利的人,因种种原因可能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中。而在同一本户口簿中的人,因不具有成员权而不享有宅基地权利。
所以,在换发宅基地证时,登记机关仅仅根据户口簿登记的成员,擅自对土地证的 “权利人”进行增加、删减,可能要吃官司。
宅基地换证惹风波
A市组织批量换发土地证时,工作人员主动将原登记在户主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到该户户口簿上全体家庭成员的名下——
案 情
1992年,广西甲村村民张某取得了一宗宅基地并办理了登记。当时,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张某。张某育有二子一女,二子成年后分户,另行申请了宅基地。
,张某之女将其所生的一子一女落户在张某户口上,因此张某户口簿上成员有张某本人、其妻王某、其女、外孙、外孙女等共5人。
,甲村行政区划发生变更,被划入A市范围。A市组织批量换发土地证工作。A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甲村统一递交的换发土地证申请材料,并以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口为依据,将该宗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张某、其妻、其女、外孙、外孙女等5人名下。
张某认为该登记不妥,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在权利人一项删除另外4名成员。
评 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此条款,农村居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的。在首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为该户的全体成员。但对于如何登记权利人,《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强行规定是只登记户主还是登记户口簿上的全体成员,这两种做法都是可以的。那么,换发宅基地证时,可以将登记的权利人由户主变更为全体成员吗?
实践中,因户籍转移、生老病死、婚姻等原因,户内成员经常会发生变动。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登记业务部门核发新宅基地证,应对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进行审核,特别是有增加、删减土地使用权人情形时。而且除了宅基地使用权外,宅基地上建设的建筑物也存在着物权。如发证机关在审核时没有核实清楚宅基地的实际权属,势必也会影响地上建筑物的物权,引发纠纷。
本案中,换发宅基地证的原因是行政区划变更。此时,权利载体虽然发生了更换,但并不会直接引发物权的变动。新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如无其他原因,应当与旧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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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目前,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工作手续: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变更基本条件: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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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变更登记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股权变更登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为了准确的反映股权的各种法律状态,公司法及其行政法规对股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设定了相应的登记公示方式和程序。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指立法部门为了保护股权变更前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义务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履行的变更登记行为。
二、股权变更登记程序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股权的登记怎样变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的登记变更
股权的登记变更,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当股票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时相应地对原有的登记记录进行修改。现代证券交易的对象大多是非实物和记名式证券,由于没有实物载体,股东对相应证券的所有权无法凭借实物券来体现,而是通过在股东名册上对股东的姓名等资料加以登陆从而确认其股东身份,并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这就是股权登记的由来。在证券交易中,股东的身份会不断发生改变,权利义务不断在交易者之间转移,从而要求能够对已有的股权进行修改,这便是股权登记变更。
股权登记变更有以下三种类型:
1.交易性变更,又称交易过户。它是指由于记名股票的交易使股权从出让人一方转移到受让人一方从而完成股权登记变更。记名股票申报时,交易员必须首先输入股东编号,电脑主机将数据效验正确与否,若为卖出申报,还须在股东数据库确认该账户是否有足够的证券。闭市后,根据成交记录,由电脑主机自动办理过户手续,既在买方的账户上增加相应股票,在卖方的账户上减少相应股票,从而完成股权登记变更。
2.非交易性变更,又称非交易过户。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股票的股权变更。受让人须凭、公证处的机关出具的文书到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处申办非交易过户,并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向过户双方各收取0.4%的印花税。
3.账户挂失变更,由于实行无纸化流通,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即可按规定办理转户手续。在规定的转户日,登记结算公司主动办理转户手续。账户挂失变更不涉及财产转移即可直接办理过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变更规则包括三个方面:
(1)交易过户规则,与交易过户相似,在此暂略;
(2)非交易过户规则,下列情况允许办理非交易过户: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继承、财产分割等引起的记名股票权益人变更;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允许的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过户。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受让人须向登记公司或其当地代理机构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文书。登记公司收到上述申请及文书证明后,若审核无误,即填制过户单,办理非交易过户,并于下一营业日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
(3)股票账户挂失规则:投资者发现股票账户遗失,可去登记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办理挂失。申请人须首先填写申请书,而后向受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受理机构审核无误后,由挂失人重新办理名册登记及办理开新户手续,约定补发日期。若受理机构是登记公司的代理机构,则还要向登记公司发送有关材料,经批准方可办理。在约定的转户日,登记公司主动办理转户,并通知申请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变更规则也包括三个方面:交易过户规则;非交易过户规则;账户挂失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业初期,采用“双向过户”方式,从1991年12月21日起,由于电脑系统更新,股票交易和过户同步进行,既实行T+0交收制,当天买入可于当天卖出。1995年1月,按中国要求,上海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执行T+ 1交收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交易过户规则和股票账户挂失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做法基本类似,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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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程序是: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公告。5、注册登记。6、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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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证怎么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宅基地使用证怎么变更问题解答如下,
一、变更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二、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三、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1、《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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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受理范围。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费文件。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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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股权变更登记能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股权变更登记能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分析
1、股东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从公司工商登记事项整体来看,其中部分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比如,公司设立登记;部分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比如股东变更行为。显存的相关理论,一种将所有的工商登记定性为行政许可而不论登记类型;另一种走向另一个极端,将所有的工商登记行为定性为行政确认行为。这两种学说均不能解决公司登记因种类繁多而各具特点的实际情况。
2、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是将原有的有关股东名册变更(或替换或增减)之后,申请工商登记部门做出相应变更登记的行为。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并不设立新的权利,也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只是一种公示和确认。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股东变更登记不伴随新权利的产生或改变,即使新的股东加入公司,由于股东权无需行批和许可,因而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所以,权利的变化主要体现民事法律领域;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申请做出的股东变更登记对于股东和公司均不产生实质影响,而主要是保护第三人利益,更多的是一种公示作用。
二、股东变更登记的撤销或再变更
1、股东变更登记的撤销或再变更程序及要求
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行为在行政许可法意义上讲,不具有第69条规定的可撤销性。但是,在公众的心目中,往往将其与再变更等同,因此股东变更登记的再变更应当按照程序递交相应的材料:同意再次变更的股东决议或生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等。注意,申请变更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对这种变更申请工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股东决议和生效判决是股东变更登记的实体依据
股东决议中明确了股东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股东决议执行。当然,股东决议应当具备法律要件,除了股东签名的真实性外,还应当保障议决事项的合法性。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当附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另外,生效判决应当是明确判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而不是确认股东决议效力问题的,同时,如果是一审判决书,应当提供主审出具的生效证明文件。注意,再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律依据不是行政许可法,而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诉讼对撤销或变更股东登记的意义
1、针对股东变更问题,股东诉讼的种类
针对股东变更和撤销等问题,股东可以提起的诉讼包括确认股东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诉讼。这两种诉讼属于不同的性质,对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作用截然不同。股东持确认股东决议关于变更股东无效的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股东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股东持判令公司再次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判决请求工商登记机关做出股东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执行。
2、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决议无效的意义
虽然股东不能单凭确认无效的判决直接请求变更工商登记,但是,股东可以据此进一步完成有关请求判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诉讼,继而得到给付之诉的判决,然后申请登记机关配合执行生效判决。显然,更为简洁的做法是,在同一个诉讼中提出两项请求:一是请求确认股东决议关于股东变更的事项无效;二是请求判令公司变更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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