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是否包含公司资产,股权转让后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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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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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份转让是否包含公司资产,股权转让后怎么办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股份转让是否包含公司资产,股权转让后怎么办

一、股份转让是否包含公司资产

股份转让仅是股东对自身享有股权的转让,不包含公司资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后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需要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记载。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仅是指股东将持有的股份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转让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不涉及资产的转让,股权转让后应当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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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合同的主体。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四、明晰股权结构。五、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六、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七、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八、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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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执股份转让股份时都包含哪些选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冻结被执股份转让股份时都有哪些选择
首先应选择股权内部转让。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被执行人的股权应优先考虑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执行中,执行应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认购被执行人股份。有两人以上要求认购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其他股东也可共同选定其他人(法人或自然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股权转让。双方合意转让股份,申请人对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没有异议的,执行应裁定确认转让协议,受让方可以直接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金额交付执行。受让方在付清执行金额或股权价金后,应裁定解除冻结措施;受让人为两人以上的,可逐一解除相应份额的冻结措施。
其次选择公司回购清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的变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在强制执行股权时,如果其他股东不愿购买被执行人股份,又不愿接纳新股东,但公司愿继续保持人合性而减少注册资本,且公司回购被执行人相应股份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制定回购被执行人股份的减资方案提交临时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被执行人相应股份及表决权均不计入)的股东通过后,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申请人对回购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没有异议的,公司购买、注销被执行人的相应股份,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将回购资金交付给执行。这样既又不损害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执行成本,又避免破坏公司的人合性。
由于被执行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较申请人有更密切的关系,可能签订虚假的转让、回购协议,以故意的宽松付款方式(如能为的一次支付故意为分期付款,能为现在给付故意为将来给付等)或虚假的低价损害申请人的权利,因此,应赋予申请人异议权。申请人认为付款方式过于宽松的,可主张以该价格直接抵偿(实为申请人同等价格的一次性现在支付);认为转让价格过低的,可以主张以更高的价格(以高于5%为宜,下同)抵偿债权而成为公司股东。因申请人的目的在于债权变现,股东的目的在于继续保持公司的人合性,申请人主张直接抵偿或以更高价格抵偿债权的,其他股东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申请人不愿直接抵偿或以更高价格抵偿债权的,执行可组织申请人、被执行人、其他股东或公司进行协商,调整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付款期限;协商不成,可将被执行人的相应股份进行评估、拍卖。
第三选择股权对外转让。自执行通知之日起20日内,其他股东不愿购买或其出价不为被执行人接受而内部转让不能,公司也回购不能的,执行可主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根据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协商确定一个合理转让条件(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再次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并给予5至10日的考虑期,公司、其他股东仍不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该价格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执行可给被执行人指定不少于20日的对外转让期限,由被执行人寻找受让人,申请人、执行也可代为寻找。被执行人与受让人确定主要转让条件后,须报告执行审查。但如果转让条件低于此前对其他股东的通知,其他股东仍有优先购买权,执行应再次通知其他股东,自通知送达之日起20日内,其他股东仍不购买的,被执行人相应股份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将价款交付执行,执行监督公司将被执行人相应股权转移至受让人名下。
二、
最后选择拍卖变现。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将被执行人的股权交付拍卖:
(1)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协议转让付款方式过宽或价格过低,又不愿直接抵偿或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三方协商不成的;
(2)在执行指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
(3)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的。拍卖条件以整体拍卖、一次给付价金为原则,但如果股权价值巨大,也可分割拍卖或分期付款。
在第
(1)种情形下,以该协议价格为保留价、一次给付为条件交付拍卖,拍卖价高于协议价格5%以上,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拍卖成交,被执行股权转让给买受人,拍卖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不能以高于协议价格5%以上拍卖的,被执行人与受让人的转让协议生效,但其付款方式须经申请人同意或执行审查确定,否则按第
(2)种情形处理。双方履行转让协议,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将相应价金交付执行。
在第
(2)情形下,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价格为保留价,以协商确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拍卖,以此价格或更高价格拍卖的,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拍卖成交。
在第
(3)情形下,应当将被执行股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保留价交付拍卖。通常而言,只有在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确定以后,股东优先购买权所需的同等条件才能确定,因此,在拍卖程序中也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在第
(2)、第
(3)种情形下,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应当继续进行拍卖,且其他股东均有优先购买权。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经申请人同意,执行可以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申请人。拍卖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必要时可由申请人垫付。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全部资金划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经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此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必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股份有限公司是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股份的收购与转让的区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份的收购与转让的区别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份收购与转让的含义
股份收购,就是一个人收购了另外一个人所拥有的某个公司的股份。一般是指不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股权收购行为,收购方只处于参股地位,收购股份通常是试探性的多角化经营的开始和策略性的投资,或是为了强化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作关联,如参股供应商以求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及时和价格优惠,参股经销商以求产品销售的顺畅、贷款回收的及时等。还有一些企业购买股份是为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通过股份的买卖交易获利。
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
二、股份转让方式有哪些
(一)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股份的收购与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一)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三)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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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
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构成要件、转让条件、适用法律、登记部门和发生的税费均不同,不能将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混为一谈,简单地认为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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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包含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包含什么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有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
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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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包含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包含什么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有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
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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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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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包含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包含什么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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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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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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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
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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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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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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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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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包含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包含什么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有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
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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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包含债权吗,股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包含债权吗,股权转让方式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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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转让合同样本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股份转让合同样本内容有哪些
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各方签订: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1.释义
除非协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协议及各附件具有以下的含义:
1.1 “转让”或“该转让”指本协议第2条所述甲、乙双方就_________股份所进行的转让。
1.2 “被转让股份”指依据本协议,甲方向乙方转让的_________公司_________%的股份。
1.3 “转让成交日”指依本协议
3.1款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或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之日。
2.股份转让
2.1 甲方依据本协议,将其持有的_________公司______%的股份计______股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2 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成交
3.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3.2 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_______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乙方。
4.价款支付方式
4.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4.2 支付方式
4.
2.1 自甲方出具其持有________公司______%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
4.
2.2 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5.补充付款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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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包含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转让包含什么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有哪些类型呢?按照不同的区分标准,可以将股权转让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等等,下面是对股权转让的类型的详细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对股权转让有进一步的认识。
股权转让的类型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应注意到,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股权转让包含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包含哪些类型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有哪些类型呢?按照不同的区分标准,可以将股权转让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等等,下面是对股权转让的类型的详细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对股权转让有进一步的认识。
股权转让的类型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应注意到,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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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
一、定义不同。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转让其股权的行为。股份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股权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二、双方转让标的的称谓不同,因此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区别。三、两者实质不同,因此两者转让的行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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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程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转让程序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 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7、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8、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
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8、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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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包含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股权转让包含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股权转让的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二、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三、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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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能否转让股份
可以,需要满足条件(1)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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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方法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的方法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
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4、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表叔让我帮他起草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我想着这个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起草不好会引起纠纷,我想咨询一下一般股份转让协议书怎么写?具体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
1.争议解决约定:
  1
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
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股权转让包含什么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包含什么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相关效力分析
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认定原则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征得股东同意转让以及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属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在同等条件下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的义务,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词,因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而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如案例
一:白某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内将股权转让,该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因该转让合同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另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亦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例如各国家的领导干部。
二、股权转让使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的合同效力。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必须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股份转让协议,除标的为股权这一特殊性外,其余与一般合同并无二致,故其效力判断仍应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对公司设立时人数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在合法设立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人数问题。因此,以公司设立的法律要求来判断公司设立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并不妥当。依《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且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2、股东间股份自由转让,并非导致产生一人公司的结果。事实上,公司股份因转让的原因而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该名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处理后续事务。一种是积极的方式。即寻找或吸纳新的股东,使其重新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种方式是对公司进行清理后予以注销,如果该股东既不吸纳新的股东,也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时,该股东并不因此解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如确认该类协议无效,将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现实中,许多公司会处于表决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并未赋予其他股东强制解散的请求权。因此,股东之间达成收购协议,应该说达成了最佳的自力救济方案。
三、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关于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当然无效。理由是,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为股东权。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权,享有股东地位。因此股东未出资意味着不具备股东资格,因此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才能成立公司。因此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末出资的股权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当然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的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成为股东,股东未按约定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行为有效。
鉴于我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是补足出资以及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的规定。因此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众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的记载认定股东。虽然名义股东不具有合法身份,但除非公司对其做出除名处置,否则股东名册载名的股东并不因其未出资而丧失股权。由此可见,确定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否为公司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因此,这几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出让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以及受让人是否主张权利,如果出让人未告之受让人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有人认为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原则上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公司法》并未如《担保法》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条件那样,明确把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因此履行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不是《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从变更登记的意义上来看,其实质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其目的有
二:一是使公司易于确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二是有利于一方在违约时,另一方有权依照变更登记向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双方的责任,而是公司的责任。因此,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仅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而且更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所得。
五、以转让股权中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转让股权中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权益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是一种金钱债权,属于私权,可以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是因股东地位而享有的社会社员权,即包括盈余分配等自益权也包含表决权和提讼等公益权。因此,股权是由多种权利组成,但不能分离其中一部分转让。
就股权中包含的各种抽象权能,即期待性权利的转让而言,否定说是合理的。依据《公司法》基础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过产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抽象的共益权可直接转化为具体的权利,抽象的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才能具体化。
因此,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是股东潜在持有的权利,不能于股东而存在,也不得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放弃。由此可见被具体化并,成为“债权性权利”后,才可成为转让的对象。那么,表决权更不可以做为单独买卖的标的。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意思表示,按所持股份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公司进行意思决定关系到股东应承担的风险和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自由买卖,则公司重大活动的决策,内容和价值取向极易走向广大股东利益的反面,最终损害股东自身利益。同时,表决权作为公益权,其行使既涉及了股东自身利益,又涉及公司整体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在股份之外自由转让,也可能导致在公司持有很少股份甚至根本不持有股份的人操纵公司重大决策,任意摆布公司广大股东的投资利益,这显然有违表决权的共益权本质。许多国家的立法对表决权的单独转让也是加以否定的。
知识延伸:股权辨析
行批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不仅在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而且在理论上也颇具争议,其主要根源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合同法交错适用的复杂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而《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第9条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手续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两种效力界定规范之间显然存在冲突。
为统一裁判尺度,以定分止争,最高人民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即对未经行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作出权威解释。
未审批合同的效力认定
虽然从终极意义而言,合同效力状态可以归为有效和无效两类;但交易实践的丰富性又导致了并非所有合同在任何缔约阶段均具备非此即彼的确定性效力,而是存在着大量的效力未决状态,如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未生效合同等,其共同特点在于最终效力归属的不确定性,有待效力补正机制的决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从成立到最终生效,需经过几个在时间上相互继起、效力上逐渐完备的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而言,行批只是
最后一项特殊生效要件,如果仅以未经行批为由即贸然认定其无效,而不考虑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不仅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且易诱使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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