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不需要董事会作出决议,股份转让有记名股票转让和不记名股票转让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份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股权转让有哪些
风险
1、公司负债风险
2、债务转让法律风险
(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
(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不需要董事会同意。
股份转让有记名股票转让和不记名股票转让两种情形。
无记名股票转让的,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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