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承包合同生效期前能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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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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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出租车承包合同生效期前能解除吗,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出租车承包合同生效期前能解除吗

一、出租车承包合同生效期前能解除吗

出租车承包合同生效前,承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解除的。承包合同生效后,才能解除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主体资格

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承包合同未生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需要解除出租车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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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包土地违反约定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基本案情:
原告石门县水稻原种场诉称,2008年被告喻某某以办牲猪、家畜为名租用原告土地
4.3亩,用于畜禽舍及道路建设。当年2月29日被告委托其兄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租赁原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4.3亩,租期为40年,租赁费
4.3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以其配偶杨宜珍的名义办起了“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3月2日被告作为丙方,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业主杨宜珍)作为乙方,
第三人作为甲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书》,被告将该宗土地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被告承租土地后,不经出租人(原告)同意,隐瞒事实,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行下将该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再者,因上次原告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就此进行裁判,故原告具状,请求判令: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二、被告、第三人按原状返还所承租土地
4、3亩给原告;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石门县水稻原种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法人资料、被告户籍证明、第三人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主体资格;
2、《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出租给被告土地的事实;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对该国有划拨土地拥有使用权的事实;
4、第三人与杨宜珍、被告所签《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以投资人身份而不是自己实际使用土地的身份将土地转给第三人使用,转租了土地的事实;
5、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2份,拟证明本案所争议土地现在是第三人使用的事实;
7、收购公告(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将原告所租土地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是有偿使用的事实。
被告喻某某辩称,被告与第三人没有土地的转租关系存在,被告喻某某将租赁原告的土地无偿提供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是免费使用原告土地,不是转租关系,也就不适用租赁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喻某某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石门县人民()石民一初字第168号案庭审笔录(复印件)1份,拟证明该笔录第6页内容说明原告在7月就已经明确知道了被告将所租土地提供给第三人使用的事实。
第三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述称,与被告喻某某的辩称意见一致。
第三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第三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
1,系国家出具的公民身份证明和工商登记资料,证据5系工商出具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均予以认定。证据
2、证据
3、证据
4、证据
6,被告和第三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采信。证据
7,虽然为没有任何出具单位印章或注明出处的打印资料,且被告和第三人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经与深圳交易所网站所披露的被告方6月10日上市公司公告内容完全一致,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08年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生猪原种场办公楼前土凸一座,面积0.7亩,办公楼西头4米处外空地一块,面积
3.6亩,租赁总面积
4、3亩;租赁费用
4.3万元(1万元/亩),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租赁时间40年,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48年3月1日止;被告主要用于畜禽舍建设和道路更新以及其他之用。被告租赁期间可以修建畜禽舍以及附属设施,所有设施归被告所有;办公楼西头地段,被告不管从事任何建设项目,都要留足3米生产通道,否则原告有权制止项目实施;租赁期满后,固定资产属于被告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所有,如需续租,双方重新协商,并签订协议,如不续租,由双方协商处理;在租赁期间,原告不负责给被告建设所需要的任何手续和费用;约定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承担0.5万元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租金,原告出租了约定土地。3月2日,被告作为丙方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乙方,个体工商户业主杨宜珍系被告配偶)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被告及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位于石门县原水稻场面积
3、6995万平方米,租赁期限20年,被告及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免费提供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收取租赁费。该协议还约定了土地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整体用途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所签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擅自修建办公楼等设施以及擅自转租,构成违约,遂于6月7日向石门县人民,请求判决确认原告石门县水稻原种场与被告喻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被告喻某某、第三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按原状返还承租土地。
另查明,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普通合伙)于2008年8月11日成立,2008年8月11日核准登记,2008年11月3日因分立而解散注销,合伙人为杨宜珍、杨春林。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个体工商户)于2008年11月18日成立并核准登记,8月3日注销,经营者为杨宜珍。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石门盛旺达种猪场于8月10日成立,12月30日经石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石国用()第0041号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记载,坐落于“石门县蒙泉镇水稻原种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
5、6公顷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湖南省石门县水稻原种场”,地类(用途)为“农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其中耕地2
8、23公顷、园地3
7、21公顷、林地0、97公顷、农村道路
1、7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
6、89公顷。
同时查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10日的上市公司公告(证券代码:00250
5,公告编号:-022)披露: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2480万元收购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所有资产。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门县水稻原种场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与第三人三方签订的协议不仅名称明确为租赁协议,而且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虽然在该协议中约定被告是免费提供给第三人使用,但根据第三人的上市公司公告披露,第三人已将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所有资产收购,而被告租赁原告的土地系配套用于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的生产经营,被告在3月2日与第三人签订协议时虽然是将本案所涉租赁场地“免费”提供给第三人使用,但无疑此处的“免费”收益已包含在盛旺达种猪场资产转让的价值之中。被告以没有实质交付租金为由主张二者之间的租赁合同不符合双务合同的要件,理由自然不能成立。故被告上述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转租行为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位阶相同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新法和特别法的规定。本案中物权法中关于国有土地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相对于合同法对一般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既属于特别法也属于新法,故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现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案争议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出租形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不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未经原告方同意即将所承包土地转租给第三人,不能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本案中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理由。此外,即便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因其早已超过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的期限导致撤销权消灭,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不能成立。
案例注解: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该条款只是为出租人设置了合同解除权,并非是转租合同无效。因此,只要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定力的转租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应依法认定是有效合同。
本案中第三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喻某某、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三方签订的协议名称明确为租赁协议,而且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虽然在该协议中约定被告是免费提供给第三人使用,但根据第三人的上市公司公告披露,第三人已将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所有资产收购,而被告租赁原告的土地系配套用于石门县盛旺达种猪场的生产经营,被告在3月2日与第三人签订协议时虽然是将本案所涉租赁场地“免费”提供给第三人使用,但无疑此处的“免费”收益已包含在盛旺达种猪场资产转让的价值之中。被告以没有实质交付租金为由主张二者之间的租赁合同不符合双务合同的要件,理由自然不能成立。故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形成了土地转租关系。
原告主张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则抗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国有土地的承包转让无需经过出租人同意,仅需向其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位阶相同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新法和特别法的规定。
本案中物权法中关于国有土地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相对于合同法对一般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既属于特别法也属于新法,故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现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本案争议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出租形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不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未经原告方同意即将所承包土地转租给第三人,不能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且本案中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理由。此外,即便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因该权利属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原告已超过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的期限导致撤销权消灭,故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朋友准备写解除承包合同,不知道是怎么写的,所以请问解除出租车承包合同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领证日期: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1、_______
2、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县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承包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经营方式
甲方提供一辆具备经营资格、营运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客运出租车给乙方承包。 乙方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接受甲方管理,安全行驶,文明服务。
第二条 承包经营车辆
车型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颜色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车辆行驶证号 车辆登记日期____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__月;自_____年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安全(服务)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 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合同终止,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将本金和合同终止。  
(二)甲方向乙方按月收取承包费,承包费项目包括:税(费)、车辆折旧、甲方管理和投资收益等。2011年度月承包费标准暂定为4500元,以后年度月承包费标准按实际营运收入状况经与员工协商后予以调整。
(三)乙方应在每月1至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清月承包费。
(四)本合同期内,如遇税(费)、车辆保险费调整,承包费按上述费用调整的幅度相应调整,具体标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1111111111111
第五条 车辆的油料和维修
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燃油、润滑油和车辆维修保养费由乙方承担。车辆维修、保养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2、取得合法资格的社会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第六条 车辆保险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车辆的投保手续,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人员、车辆、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乙方认真执行。
(三)及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车辆和营运证的年审,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
(四)组织乙方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乙方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突出事迹的,按照事迹大小予以表彰或奖励。
(五)负责行车、消防、治安等应急事件的处理,在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办理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
(六)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补偿;乙方造成甲方车辆和其它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七)督促乙方爱护车辆,并根据车辆使用状况督促乙方进行维修保养。
(八)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有权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并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九)受理乘客的投诉,对有责任的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客运出租车营运,并享有交纳承包费后的收益权。
(二)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做到车容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规范文明服务,设备完好,行车安全,按时交费。
(三)拒付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或甲方未能出具财务签章收据的费用,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四)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协助甲方做好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
(六)爱护、妥善保管甲方的营运车辆,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或无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执行甲方提出的车辆保养和更新计划。
(七)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乘客满意测评活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逾期15天未交纳月承包费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津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
3、 乙方发生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4、 乙方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5、 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2、 乙方因户籍迁移不在本县居住的。
3、 甲方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的。
(三) 乙方或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一) 甲方或乙方按第十条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合同终止。
(二) 本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签承包合同。乙方遵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法律、行业管理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有优先续签权。
(三)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天内,甲乙双方根据车辆验收标准,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交回营运证照、车辆及附属设备,甲方对其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乙方在5天内修复合格,乙方不愿修复或修复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甲方按附件二的标准修复合格,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从安全(服务)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否则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车辆年承包费2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超过此限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交纳月承包费用的,从交费截止之日起,每天收取乙方拖欠费用总额2‰的滞纳金;逾期15天未交纳承包费的,甲方可按照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附件三),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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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租赁出租人能否提前解除
无偿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能提前解除合同,但出租人不能因为中途反悔就无缘无故的解除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条件限制的,例如当初约定把房子无偿的租给当事人做办公使用,但是承租人实际上却是利用这套房子卖淫嫖娼,这当然可以提前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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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出租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违约吗?
商铺出租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违约的,但是如果是承租人不缴纳租金、未经出租人允许擅自改建商铺或者是转租商铺等的,出租人就享有合同解除权,此时就可以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承租方承担支付违约金和将商铺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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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吗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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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承包的区别,租赁与承包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是对象不同。承包经营是以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为标的,对象是经营成果;租赁经营则是以资产使用权的转移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标的,对象是资产。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不同。承包的经营者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职工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租赁经营中两权分离的程度更彻底,企业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企业机构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职工的录用和解聘权等,而且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承包经营者完不成任务时,只是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如适当扣发工资和奖金等;租赁经营者则实行财产担保。承租人必须出具与租赁财产成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等。在权益、风险、动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经营高。四是企业留利的归属不同。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由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资产仍属企业,而不属于承包经营者个人;租赁经营的承租者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资产增值部分则全部或者部分地为承租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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