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实物入股怎样承担公司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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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实物入股怎样承担公司债务,无形资产应具备的条件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中实物入股怎样承担公司债务

一、民法典中实物入股怎样承担公司债务

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实物经评估作价出资后,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如果出资不实的,以应缴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形资产应具备的条件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1)专利权:

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

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3)商标权:

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4)著作权:

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5)特许权:

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6)土地使用权:

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7)商业秘诀。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股东实物出资后,履行了出镜责任的,不承担公司债务。

如果出资不实的,以应缴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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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上是没有严格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是要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如果权利人同意,是可以进行入股,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签订好合同,来保障好双方的合法权益。
修订的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法》第八条的出资方式未作修改。
国家工商总局2月公布的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删除了前述有关以其他财产出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专项规定的条款,进一步放宽了对出资方式的限制。
因此,对于这一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规章层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结论性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支持上海转型发展的18条意见里,明确提出支持上海探索专利使用权等知识产权出资。虽然目前尚无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但“积极探索拓宽公司登记货币财产出资范围,让更多的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的经营中”,直至允许或者说不禁止以专利使用权、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是发展的趋势。
从法理上讲,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使用权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益、许可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除涉及国家秘密、国防等国家利益外,现行法律也未禁止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商业秘密权利人、著作权人将约定期限内的前述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益,允许被许可人自行再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
实务中,注册商标再许可时有发生,商标局的注册商标许可备案表格中甚至列有“是否再许可”一栏。也就是说,只要知识产权人自己愿意,约定期限内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可以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符合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财产的规定。
当然,从知识产权实务以及商业实务来看,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一般是基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的信赖关系,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也常见专设特别条款限制被许可人再许可。另一方面,将“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使用权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益、许可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作为公司的出资财产的,当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而进行破产清算时,若前述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仍在约定期限内,则该许可使用权益(剩余许可时限内)会被列入该公司破产财产,从而导致在剩余许可时限内该知识产权人对被许可使用人的选择权、控制权受限。甚至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人不愿意的第三方,在前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相关专利、商标、作品等知识产权在前述剩余许可时限内的使用权。
而且,将“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使用权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益、许可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益,作为向公司的出资财产交付后,实质上相当于赋予该公司再许可权。在此情形下,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人,如何控制该公司再许可,以及该公司出现破产清算时如何防范被恶意第三方取得该知识产权剩余许可时限内的使用权,是个重要问题,也是重大风险点。
总之,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益作为公司的出资财产,取决于权利人意愿。但如何规范相关出资行为、出资后的财产处置行为,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有待司法实务以案例来厘清相关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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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的冲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您推荐】吴江市律师瓯海区律师盐都区律师从化市律师惠安县律师于都县律师罗湖区律师查封是为保全财产常常采取的一个措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常会出现被保全财产已经被担保或者抵押的情况。对于担保人而言,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两者之间的冲突应该怎么处理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
1、人民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之前。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抵押权,自无优先受偿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如属于上述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如特定情况下的税收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三、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对策建议
1、抵押权人对享有抵押权的资产要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
2、抵押权人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发现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后要及时主张权利。由此看来,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在于,已经抵押的财产能否被查封以及被查封之后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即是已抵押的财产可以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是这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如果您还有问题的话,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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