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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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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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还有就是加害人的侵权手段,侵权的场合以及所造成的侵权后果。当然了,加害人所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也是精神方面损害赔偿应当考虑到的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首先,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过错程度是否严重,法官在平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这一重要因素。即在侵权后果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故意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当事人较之过失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当事人责任要重,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相对多一些;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相比,前者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要多一些。另外,侵权人虽然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加害人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需结合起来考虑的因素。因为损害后果是由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单纯考虑某种因素所得出的结果并不科学。从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看,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越大,加害人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就越重。

最后,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也是均衡精神损害与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有着许多不同于财产损害赔偿的特点:第一,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其本身无法以金钱数额的多少进行计量,因此也不能单纯以给付数额的多少体现判决是否公平;第二,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上看,受害人是否从精神上得到满足,往往也不是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绝对数额决定的,只要能给侵权人以惩罚,就能够起到安抚受害人的作用;第三,精神损害的另一个功能是调整作用,目的是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如果法官在作出裁决时不考虑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能力,使判决的结果在当事人之间造成新的重大的利益失衡,会使判决的执行变为不可能,从而使人民法院裁决的公平性、公正性受损。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因素是什么?

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需要对于被害人的精神进行损失赔偿,这个时候综合考虑到的因素是比较多的,首先就是从主观上来判断一下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其次就是根据侵权的行为,侵权的手段,侵权的场合和侵权的结果来综合的进行判断。最后还需要考虑到承担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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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的时机要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筹资数额。筹资数量是指企业筹集资金的多少,它与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成正比。企业必须根据资金需求量来合理确定筹资数量。筹资过多,会增加筹资费用;筹资过少,又会影响资金供求。所以必须合理确定企业的筹资数额,既能节约成本又能供给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
2、筹资环境和筹资机会。创造良好的筹资环境,企业必须不断的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有些方案可行,但是环境不优越,会成为制约因素,所以良好的筹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企业要确定具体的筹资时间和筹资时机,把握筹资机会。筹资时机得当,瞅准筹资机会,可以获得最大的收益。这主要是财务主管人员依靠投资银行的协助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作出判断。
3、.筹资风险。不同的筹资方式其风险是不相同的。严格把负债融资的比率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实行谨慎的财务决策。按资产运营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使用相应期限的债务资金。企业筹资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二是资金市场上存在的固有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是由产品需求、价格变动、经营杠杆等引起的,财务风险是由负债引起的。
4、筹资成本。筹资成本是选择资金来源的重要依据。企业筹资应努力寻求筹资成本最低的筹资方案。资本成本是衡量资本结构优化程度的标准,也是对投资获得经济效益的最低要求。企业筹得的资本付诸使用之后,只有投资报酬率高于资本成本率,才能表明所筹集的资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的情况下,我们要分析各种方式的资本成本并加以比较,从而找出差异,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筹资方式。
5、筹资收益。企业在评价比较各种不同的筹资方式时,同样要考虑到所投入项目收益的大小。只有企业筹资项目的收益大于筹资的总代价时,这个方案才是可行的。在这个基础上,再比较哪个筹资方案的收益最大,这是选择筹资方案的一个主要因素。
6、筹资结构。资本结构是一个产权结构问题,是社会资本在企业经济组织形式中的资源配置结果。资本结构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社会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企业在筹集资金时,应在财务杠杆利益和财务风险之间作出作出权衡。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正确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债务与权益比例增大,负债筹资中难度加大,结构会使企业综合资本成本率提高。由此可见,应当找出一个最适当的债务——权益结构,在这一点上,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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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要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回复] 一、根本违约能解除合同吗合同成立生效后,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从违约的严重程度划分,可分为轻微违约和严重违约。轻微违约常常并未使非违约方遭受重大损失,亦未动摇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即为根本违约。诚然,在一方违约以后,应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 二、合同的解除要考虑哪些因素因此,合同的解除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从违约后果整体考虑,是否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期待的利益丧失或失去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3、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之间的比例。如果卖方少交或交付与合同不符的部分货物的价值占全部合同金额的大部分,一般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4、当迟延履行时,时间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于一些具有时间性强的商品,交货迟延往往使买方无法实现商业目标,应视为严重违约。 5、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如果一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解除合同时要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回复] 一、根本违约能解除合同吗合同成立生效后,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从违约的严重程度划分,可分为轻微违约和严重违约。轻微违约常常并未使非违约方遭受重大损失,亦未动摇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即为根本违约。诚然,在一方违约以后,应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 二、合同的解除要考虑哪些因素因此,合同的解除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从违约后果整体考虑,是否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期待的利益丧失或失去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3、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之间的比例。如果卖方少交或交付与合同不符的部分货物的价值占全部合同金额的大部分,一般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4、当迟延履行时,时间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于一些具有时间性强的商品,交货迟延往往使买方无法实现商业目标,应视为严重违约。 5、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如果一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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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要考虑的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3、 双方责任因素。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6、最高赔偿限额因素。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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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要考虑什么因素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确定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要考虑什么因素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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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考虑的因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孩子的归属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应该说婚姻法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权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合法权利。 
二、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您的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希望您能及时向您的律师咨询,以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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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一并考虑,具体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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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要考虑哪些因素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确定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要考虑哪些因素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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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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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企业筹资时机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筹资数额。筹资数量是指企业筹集资金的多少,它与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成正比。企业必须根据资金需求量来合理确定筹资数量。筹资过多,会增加筹资费用;筹资过少,又会影响资金供求。所以必须合理确定企业的筹资数额,既能节约成本又能供给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
2、筹资环境和筹资机会。创造良好的筹资环境,企业必须不断的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有些方案可行,但是环境不优越,会成为制约因素,所以良好的筹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企业要确定具体的筹资时间和筹资时机,把握筹资机会。筹资时机得当,瞅准筹资机会,可以获得最大的收益。这主要是财务主管人员依靠投资银行的协助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作出判断。
3、.筹资风险。不同的筹资方式其风险是不相同的。严格把负债融资的比率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实行谨慎的财务决策。按资产运营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使用相应期限的债务资金。企业筹资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二是资金市场上存在的固有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是由产品需求、价格变动、经营杠杆等引起的,财务风险是由负债引起的。
4、筹资成本。筹资成本是选择资金来源的重要依据。企业筹资应努力寻求筹资成本最低的筹资方案。资本成本是衡量资本结构优化程度的标准,也是对投资获得经济效益的最低要求。企业筹得的资本付诸使用之后,只有投资报酬率高于资本成本率,才能表明所筹集的资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的情况下,我们要分析各种方式的资本成本并加以比较,从而找出差异,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筹资方式。
5、筹资收益。企业在评价比较各种不同的筹资方式时,同样要考虑到所投入项目收益的大小。只有企业筹资项目的收益大于筹资的总代价时,这个方案才是可行的。在这个基础上,再比较哪个筹资方案的收益最大,这是选择筹资方案的一个主要因素。
6、筹资结构。资本结构是一个产权结构问题,是社会资本在企业经济组织形式中的资源配置结果。资本结构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社会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企业在筹集资金时,应在财务杠杆利益和财务风险之间作出作出权衡。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正确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债务与权益比例增大,负债筹资中难度加大,结构会使企业综合资本成本率提高。由此可见,应当找出一个最适当的债务——权益结构,在这一点上,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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