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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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放纵走私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放纵走私罪怎么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放纵走私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一、放纵走私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

放纵走私罪既遂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放纵走私罪怎么认定

(一)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的性质界定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

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

两罪主要区别在于: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四)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一种“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犯罪行为。

但其与本罪的“放纵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

本罪的“放纵”行为是对走私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而后罪的“放纵”行为,则可能是行政执法人对走私行为的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比本罪的“放纵”行为要轻一些。

因而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来定罪处罚。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行为构成犯罪既遂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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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放纵走私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放纵走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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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既遂怎么判定呢?领导让我去办这件事情,可是我也不懂,所以过来集思广益,希望大家能帮帮我噢!要不然就要失业了!!
[律师回复] 这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既遂的判定方法
1、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2、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3、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朋友与人合伙做生意,被合伙人坑了。现在家人急需了解关于放纵走私罪未遂的想关法规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绝大多数渎职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即行为人的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但对于刑法未对结果或者情节进行规定的部分渎职犯罪,其既遂是否要求危害结果的产生为条件,则认识不一,本文作者认为----危害结果仍是区分渎职罪未遂与既遂标志。
绝大多数渎职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例如滥用职权罪就属于结果犯,刑法规定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重大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其他利益损失,即因为滥用职权而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受到威胁的也应视为是滥用职权罪的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对这里的利益没有必要作过于严格的解释。被害者因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而不得不忍受重大利益损失的,行为人的行为也属于对他人的权利有妨害,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等。
此外,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都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时,才可能构成犯罪。而有的犯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的成立,则要求情节严重。
但是,也有部分渎职犯罪,没有对结果或者情节作任何要求,例如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放纵走私罪等,对这些犯罪,是否一旦实施行为就构成犯罪,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
通说的立场是,凡是刑法未对情节或者结果进行规定的渎职犯罪,就属于行为犯。而行为犯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笔者认为,这是将犯罪的成立和犯罪既遂相混淆的观点。对这些犯罪的成立,实际上不但要求行为人实施相应行为,同时还要求这些行为对合法权益应有抽象危险性。至于既遂,更是犯罪成立以后进一步导致一定后果时,才需要考虑的问题。这里以徇私枉法罪为例加以讨论。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徇情、徇私而实施的三种行为:一是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以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种行为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中。这里主要讨论第三种情况。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开地不依据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或裁定;二是故意歪曲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或裁定。刑事审判中的枉法裁判,即可以是将无罪者判为有罪、罪轻者判为重罪,也可以是将有罪者判为无罪、罪重者判为轻罪。审判人员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将有罪判为无罪的错误意见,妄图使罪犯逃脱法律惩罚,其行为应当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何时才属于着手实施,则需要区别情况考虑,笔者认为,在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场合,审判人员基于枉法的意思开始编造、毁灭证据、撰写裁判文书就是着手;在合议庭审判的场合,行为人提出具体的审理意见就是着手。但是,徇私枉法罪的既遂应当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枉法行为最终产生了追诉无辜、放纵犯罪、枉法裁判的结果,而其中刑事审判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既遂是对枉法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宣告。
例如,甲在开山采石过程中,放炮前没有鸣哨警示他人,导致行人丙被炸死。甲后来被司法机关抓获。作为案件承办人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乙,与甲的亲属丁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合议庭评议时,乙提出甲已经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丙的出现极其突然,此案属于意外事件,甲不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意见,其他成员亦附和。后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否决了乙的意见。法院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机关能否以徇私枉法罪对乙提起公诉?对此,按通说的观点,由于本罪是行为犯,乙应成立本罪既遂。前面已经提到,这种观点存在很多缺陷。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乙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虽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将有罪判无罪的错误意见,但最终未被审判委员会采纳,未对案件进行枉法裁判,被告人没能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乙的行为无罪。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乙的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乙为徇私而提出枉法裁判的意见,可能会影响审判委员会成员,从而使刑事案件面临误判的高度危险性,所以,对乙的行为有必要加以处罚。乙在法院内部讨论场合发表了枉法的判决意见,但由于乙的徇私枉法意见被审判委员会否决,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对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未遂。
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也应当做类似的理解: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高度危险性的,即构成本罪。而是否事实上致使犯罪分子逃避了处罚,是否实际上导致了妨害司法秩序的具体结果,则是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
以上就是放纵走私罪未遂想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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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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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放纵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放纵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罪的认定标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中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放纵,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行为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分子或者私放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放纵多名行为人;放纵犯罪分子;放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犯罪的; (2)因放纵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行为的; (4)因而放纵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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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通常情况下是如何判刑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放纵走私罪通常情况下是如何判刑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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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判几年
[律师回复] 行为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放纵走私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放纵罪
放纵罪
是指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我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放纵,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行为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分子或者私放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放纵多名行为人;放纵犯罪分子;放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犯罪的;
(2)因放纵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行为的;
(4)因而放纵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放纵重大的犯罪分子;放纵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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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罪判多少年
从我国刑法对放纵走私罪的有关规定来看,所谓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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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放纵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放纵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罪的认定标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中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放纵,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行为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分子或者私放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放纵多名行为人;放纵犯罪分子;放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犯罪的; (2)因放纵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行为的; (4)因而放纵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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