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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不属于缔约过失的情形,所以不能追究缔约过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重大误解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双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签订买卖合同等交易行为中。
对合同内容重大误解的认定
可以参考如下方面:
1、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2、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也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3、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会使得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若没有误解则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然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的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而重大误解不属于缔约过失的情形,所以不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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