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童工受伤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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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童工受伤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吗,使用童工罚款的相关规定的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中童工受伤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吗

一、民法典童工受伤是按人身损害赔偿

雇用童工造成童工受伤的,童工不属于劳动者,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童工伤残或者死亡赔偿标准,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计算。《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使用童工罚款的相关规定

1、《劳动法》规定: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

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雇用童工造成童工受伤的,按人身损害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但童工伤残或者死亡赔偿标准,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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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童工受伤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童工受伤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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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条款含义不明确,在立案收费工作中就某些案件应适用何种标准交纳诉讼费用常存在分歧。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适用什么标准交纳是按“财产案件”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中“人格权”“涉及损害赔偿”的标准交纳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有助于我们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正确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人格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在属于人格权纠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这里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哪些人格权案件按此标准缴纳费用进行了说明,但没有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笔者认为,绝无可能。如前所述,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依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按照立法惯例,重要的权利是要首先规定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如果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件需按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那立法者一定会首先将其列举出来并放置在首位,不可能将这项最重要的权利混在“其他人格权”之中。那么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应包括哪些案件笔者认为,它应包括隐私权纠纷案件、人身自由权纠纷案件等。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含在人格权案件之中,它与其他人格权纠纷案件最大的区别是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当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会给受害者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如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所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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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按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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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十级伤残能按人身损害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十级伤残能按人身损害赔多少钱?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按照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做出相应的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 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扩展资料: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不同等级,伤残赔偿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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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什么标准收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条款含义不明确,在立案收费工作中就某些案件应适用何种标准交纳诉讼费用常存在分歧。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适用什么标准交纳是按“财产案件”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中“人格权”“涉及损害赔偿”的标准交纳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有助于我们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正确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人格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在属于人格权纠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这里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哪些人格权案件按此标准缴纳费用进行了说明,但没有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笔者认为,绝无可能。如前所述,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依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按照立法惯例,重要的权利是要首先规定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如果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件需按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那立法者一定会首先将其列举出来并放置在首位,不可能将这项最重要的权利混在“其他人格权”之中。那么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应包括哪些案件笔者认为,它应包括隐私权纠纷案件、人身自由权纠纷案件等。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含在人格权案件之中,它与其他人格权纠纷案件最大的区别是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当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会给受害者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如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所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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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按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工地受伤按人身损害怎么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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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后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后是否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
按现行的规定,如果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是可以同时申请工伤和人身损害的赔偿的,这两个并不冲突的,不过医疗费的部分,不可以双重享受的。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区别: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
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网友提供:内蒙古不分户口类别)
3、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受理和审理。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
6、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7、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
8、责任划分不同
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
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三七开、二八开)。
9、是否可以一次性赔偿的区别
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一次性解决(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
10、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的区别
在工伤赔偿中,5-10级伤残的伤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一般都由伤者自己来承担。一般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就和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了,工伤二次手术费(一般为取内固定物钢板费用)由工伤者自己出。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律规定了工伤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续治疗费,而后续治疗费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术费用。那工伤职工如何才能让二次手术费由单位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赔偿呢?那就有两个办法:
1、暂时不解除劳动合同,等做完二次手术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二次手术费用就由单位出了,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还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和单位协商预付了二次手术费才解除劳动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劳动关系。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后续治疗费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来承担没有任何异议。
1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
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的支持。当然,如果伤者及其家属在与单位谈判、协商过程中提出精神抚慰金,这个可以和单位协商。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各地掌握在一个伤残等级为2000元-5000元的赔偿标准。
1
2、关于诉讼时效的区别
伤认定申请的时效也是一年,伤者及其家属应在受伤害或职业病鉴定后1年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何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法律对此不严格执行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诉讼时效是1年,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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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系数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一、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系数标准如何计算?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人身损害赔偿该怎么计算? 1、医疗费用部分 (1)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 (2)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 (3)误工费:按自己的工资收入损失或当地平均职工工资收入赔偿,农村按平均可支配收赔偿。 (4)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 (5)交通费住宿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太旧,没有合理的法定依据。 (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2、伤残赔偿部分 (1)伤残赔偿金:按当地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或农村纯收入,全残赔偿20年,十级伤残赔偿2年。 (2)伤残用具费:依实际发生费用。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所负担的被抚养人,按平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老年人计算20年,每超过60岁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算5年。但每年总和不能超过平均消费性支出值。同样需要乘上伤残比例系数,并且需要扣除其他负担该扶养义务人的义务份额。 3、如果死亡: (1)丧葬费:受诉当地平均职工月工资,计算6个月。 (2)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3)死亡赔偿金: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4、其他: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在赔偿之内;证明有精以及误工费等等,对于超市员工抢劫受伤的情况,是因为员工主动实施了违法的行为,导致自己受伤,超市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赔偿责任的,因此员工受伤的侵权责任人不是超市,员工需要自己,负担自己受伤的医疗费用,这就告诫我们在生活中一定不要有一些违法的行为,否则后果,可能是自己无力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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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可不可以按违约责任主张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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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江苏省人身损害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在提起此类诉讼时,应当向提供以下证据: a.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证据,即被告在何时何地因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这就需要原告要提供自己受到了什么样的伤害、该伤害给自己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该伤害是谁造成的等证据材料。 b.原告需要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要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当然这些证据材料都必须有相关机构的盖章。 c.原告提出了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必须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的诊断书以及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材料。而且护理费与营养费也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而不同。 d.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应当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如果原告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具体的误工费。 e.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当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等发票,发票日期必须是在治疗期间的,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哦。 f.至于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至于被告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相关材料。 小结:本文通过对人身损害赔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希望能帮助到需要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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