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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定保证合同的履行地
保证合同履行地按照如下方式确认: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没有约定或履行地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
3、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保证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二)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债务。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仲裁或者审判,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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