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务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送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随着社会主义发展的好,让那些从单位上退休下来的人都能够去找到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领取到一份属于自己的工作工资,可以安安稳稳的度过晚年,但是在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不如意,退休人员务工也会发生劳动争议的。
此时我们可以按照上文规定来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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