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法人股东解散时股权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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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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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法人股东解散时股权怎么办,怎么成立公司清算组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法人股东解散时股权怎么办

一、民法典法人股东解散时股权怎么办

公司解散后,法人代表作为公司股东,如果经清算还有剩余财产的,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完成清算注销公司后,股东股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怎么成立公司清算组

1、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清算组的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清偿公司债务后,如果剩余有财产的,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登记后,股权就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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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何梅,身份证号:
乙方:梁华,身份证号:
双方因经营理念差异,难以继续合伙。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散伙协议:
一、双方合伙以2021年6月4日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谷城项目为界,2021年6月4日前所承接的项目已完工或未完工的继续按合伙处理,直至项目完工、工程款结算完毕为止。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谷城金洋项目之后,双方各做各的项目(包括谷城金洋项目由乙方单独经营),不再计入合伙。
二、前期合伙项目包括:新苑恒大、国源汽车、普林锻造、精制车桥、东风八万辆一期、二期、东风八万辆食堂、飞鹤汽车、东风客车外协件库、普林昊威贸易、民生工贸等,以及其他的一些委托加工合同,双方应尽心尽责完成未尽事宜妥善收尾,并严格按合伙协议执行。
三、合伙期间所经营的项目,未收回的款项应收款按合伙比例平均分配,收入通过私人账号的款项于当日转入对方指定银行账号,支出部分按合伙的比例平均支出。
四、以上前期合伙项目的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后双方共同支取,平均分配,如有质量纠纷,双方共同平均承担相应责任。
五、待上述前期合伙项目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全部清算完毕后,合伙正式解散。
六、合伙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年20折旧计入合伙成本。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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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前述五种公司法定解散方式可见,在公司成立之后,中小股东欲解散公司,一般只能通过 第二种方式或第五种方式。其中,第二种以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方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中小股东就会束手无策。为了为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打破因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的公司僵局,《公司法》特地为股东设立解散公司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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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解散公司的条件限制 (1)提起主体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经验,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确定为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这种限定是必要的,可以防止少数股东不正当的滥讼行为,避免新制度的矫枉过正。但亦有学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提高提讼主体的持股比例,并且对持股时间应作要求,以连续持股二年以上为宜。 (2)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股东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或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此时,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3)股东无法行使权利。即必须是股东的合理期待落空,这表现为董事或支配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公司实际上成为大股东、董事或经理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和“外衣”;或者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股东对其权利在公司里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已丧失信心,就应允许受害股东要求解散公司。 (4)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公司行为违反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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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小股东股权被解散后,可以申请解散吗
[律师回复] 可以,但要有法定情形
  我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谢恒律师解读:公司解散是指为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而终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程序的完成即意味着公司法人实体的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五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根据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其中, 第五种解散方式就是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法律后果。
  从前述五种公司法定解散方式可见,在公司成立之后,中小股东欲解散公司,一般只能通过 第二种方式或第五种方式。其中,第二种以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方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中小股东就会束手无策。为了为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打破因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的公司僵局,《公司法》特地为股东设立解散公司请求权。
听说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面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有什么情况下,小股东要求公司解散可行?
[律师回复]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 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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