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肇事逃逸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由交强险或者商业险垫付抢救费用,没有购买保险的,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依规定,车祸致人死亡后逃逸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车祸发生时,对方当场死亡,一般车主逃逸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罪名。此时还可以根据车主的主观心态进一步对行为划分。
(1)如果车主持故意心态制造车祸,从而导致对方当场死亡后逃逸的,应最后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者和交通肇事罪并罚。
(2)如果如果车主是由于过失导致了车祸的发生,逃逸时并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将会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据规定,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
2、车祸发生后,受害人生命垂危,因为车主的逃逸行为所以最终死亡,此时车主的行为触犯了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罪名。对于生命垂危甚至可能因此死亡的受害者,车主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采取放之任之的态度,使受害者失去了被救助的机会,因此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3、车祸发生后,受害人生命垂危,在车主逃逸后不久便死亡,如果有证据证明即使车主当时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那么不能将车主的行为定性为逃逸后致人死亡来定罪量刑。因为依据规定,逃逸后致人死亡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车主对受害者有救助义务,该救助义务来源其之前制造车祸的先行行为。
(2)能为。车主需要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有条件实现救助。
(3)不为。由于车主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所以才造成了死亡结果,即要求结果具有避免的可能性,但如果当时车主及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证明该死亡结果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因此不能构成逃逸后致人死亡。
(4)等价性。车主逃逸要与杀害行为具有等价性,不作为也会导致受害人死亡。
驾驶面包车存在交通肇事这样的一种情况,那么应当第一时间救助受伤的人员,同时也是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和报警来进行处理的,当然了,如果交通肇事逃逸,那么由交强险或者是商业险对于抢救等相关的费用来进行店铺之后,是可以向交通肇事者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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