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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没有次数限制
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二、律师在哪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民在得知自己的家属被拘留之后,可以为其聘请辩护律师。而特定的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是可以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结合实际的案情,确定自己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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