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计算抚养费要认定什么
(一)对方的收入水平
(1)如果对方有固定收入,法院一般会按照收入的20%到30%计算抚养费。固定收入的范围包括税前个人工资、奖金、津贴等,其他固定性收入如收取的房租等。由于炒股这种类型的收入极其不稳定,所以一般不纳入到考虑范围。还有一些“灰色收入”,这种收入本身有不合法之处,而且在实践中难以证明是对方的收入,一般也不属于固定收入。
(2)如果对方没有固定收入,则依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项浮动的标准,来确定具体的数额。即在索要子女抚养费时,除了要收集对方收入状况的证据,还要提供能够证明这三项标准的证据,其中子女的实际需要最为重要。
(二)子女的实际需要
子女的实际需要一般包括孩子的教育、医疗、衣食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存好为孩子上学、看病、报辅导班、买衣服等方面的支出凭证或者记录。
《民法典》司法解释将子女的实际需要排在了抚养费数额确定标准的第一位,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在物质生活环境上差太多。同时,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的费用,抚养孩子的一方只是代为管理这部分费用,所以不能以抚养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标准判断抚养费数额,而应该以孩子的实际需要确定这个数额。
如果孩子有特殊的、高昂的医疗费用,那么法院除了一般的抚养费,还会额外要求双方各自承担医疗费用的一半,尽可能保障孩子的生活。
(三)双方的承担能力
法院作出判决后,经常发生当事人耍赖不给抚养费的情况。如果真的因为承担能力低,经济状况较差倒也罢了,但就怕明明有承担能力却不履行抚养责任。法院希望判决的抚养费能够一分不少实际履行,达到维护孩子利益的目的,因而会考虑双方的承担能力。
(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中国疆域辽阔,各个省市之间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北上广深与相对偏远的山区,生活所需的成本肯定不同。即便在北京,东城区、西城区与平谷区、密云区的生活成本也存在差异,所以孩子成长所需要的费用自然也不同。根据我们的审判实践,相对偏远一些的地区可能在几百到一千多不等。但是生活水平只是判断抚养费的标准之一,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要看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对方的工资收入水平。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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