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民事能力的人需要监护吗
限制民事能力的人需要监护,一般情况下由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父母、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其他近亲属作为第三顺序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如何解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先由被监护人所在的居委会指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指定,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智力方面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是需要确定监护人来对其生活进行照顾的,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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