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期限是长期的,如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但视为约定不明确,如果双方没有补充约定的,房屋所有人给予合理期限后,可以解除房屋居住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权消灭的情形
1、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本质上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设定的物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最长存续期限,如居住权人死亡(包含宣告死亡),居住权人因失去权利这一要件,自然归于消灭。
2、房屋标的物灭失。
居住权的标的物是以房屋为客体,房屋又是居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一旦客观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居住权丧失。
3、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
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
4、居住权的自由处分。
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依照民事处分原则,也可以对居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比如,在居住权利存续期间,居住权人基于其它目的或更好地维护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居住权人可以对其享有的居住权进行放弃处分,从而居住权归于消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居住权约定长期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但视不约定不明确,如果双方没有补充约定的,房屋所有人给予合理期限后,可以解除房屋居住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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