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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房屋灭失以后物权已经消灭,所以是不能确认物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物权取得和消灭有哪些
原因
1、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
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d)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e)因继承取得物权;
f)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g)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2、消灭原因:
(1)法律行为。
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
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
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
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
主要有:
标的物的灭失;
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
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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