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灭失是否可以确认物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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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灭失是否可以确认物权

一、民法典房屋灭失是否可以确认物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房屋灭失以后物权已经消灭,所以是不能确认物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物权取得和消灭有哪些

原因

1、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

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c)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d)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e)因继承取得物权;

f)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g)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2、消灭原因:

(1)法律行为。

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

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

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

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

主要有:

标的物的灭失;

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

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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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五)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六)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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