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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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中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纠纷的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比如说让对方支付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等,还需要写明交通事故的案件事实和理由,有证据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

原告:

被告: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区人民法

状诉人:

年月日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是什么?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立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立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肇事者和受害者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法就主要的交通事故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的,此时受害人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让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比如说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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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有详细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更详细的规定,请参考该规定。
计算: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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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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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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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人身损害之类的诉状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上诉状范文即为:
原告:许XX,男,19XX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在家务农,中专文化,家住xx省xx县xx镇xx坝28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7xxxxxxxx,
民事上诉状范文
。 被告:王xx,男,苗 族,经商,家住xx街x号x栋x单元401室,联系电话:手机158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讨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与误工费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被告与其二媳妇王XX到我家购买地瓜种子950斤,折合人民币17700元,买完种子以后并没有当时付清买种的款项款,打下欠条一封于201x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讨要这笔款项时被告多次推脱,并在欠条上修改还款日期,一直没有还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诺,特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 购买种子时所写欠条一张。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
原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委托代理人xx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X年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xx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 年 月 日,利息按 计算。由于xx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x
x、x
x、x
x、xx于201X年6月27日在xx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xx公司的借款由被告x
x、xx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201x年1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201x年6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被告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 和 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1x年7月4日
附:
1、起诉状副本3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贵阳鑫富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
4、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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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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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人民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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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起诉单位:(全称):______市______县______建筑公司
  企业性质:集体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169.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
  地址:______县______乡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工区历下办理处。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被告单位(全称):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号
  事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额为495125.74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一百七十七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70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8059.73元。甲方虽然承担了25611.43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7979.30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楼均经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 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21793.06元。
  从__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174551.87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21793.08元;
  
(二)结算零建工程款:174551.87元减去甲方垫付的材料款66913.30元,应付给乙方工程款10768.57元;
  
(三)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______年至______年度拖欠款的滞纳金54595.88ig;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设备闲置费57979.30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242006.83元。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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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高××,男,××省××市××区××乡××村××组人,深圳市龙岗区××公司员工员工,现患精神病。法定监护人:陈××,女,32岁,××省××市××区××乡××村××组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第二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镇××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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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4)深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民事判决书》中第
一、
二、三项判决;改判二个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73562.90元(其中物质损失63562.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判令二个被上诉人连带承担本案
一、二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首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第二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一、一审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被告 深圳市龙岗区××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其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原告要主张赔偿,应由社保部门按合法途径和程序进行处理,而本案事件发生之后,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均做出认定,原告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因此,深圳市龙岗区××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只要是劳动关系,员工受伤如果不是工伤,用人单位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有两个错误,一是把工伤赔偿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属于工伤,没有工伤赔偿,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把民事责任与工伤赔偿完全划等号,只要进行工伤赔偿了就算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了。但是,我们知道,工伤赔偿只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方式而已,工伤赔偿后,应当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还要承担,工伤赔偿根本就不能与民事责任完全划等号;同时,工伤赔偿也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况且,深圳市龙岗区××公司在招收高××时,被告高××提供了健康证明,证明其符合招收条件,被告高××在工作期间突发精神病,致使原告受到伤害,其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其造成的责任应由高××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认定是片面的,错误的。
首先,在法律上,第二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在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并按其安排进行正常工作的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不受非法侵害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一切生产经营单位的首要责任,也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前提条件。上诉人是在为第二被上诉人工作时遭受的人身伤害,虽然不是工伤,但无疑是属于安全事故,第二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不但要承担责任,而且承担的还是无过错责任。
其次,第二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有明显的过错。第一被上诉人即致害人高××也是第二被上诉人的员工,是第二被上诉人把关不严,用人不当,管理不善,才使有家族精神病史、同时也有个人精神病史的高××能在第二被上诉人处从事厨师工作,从而成为埋在第二被上诉人职工食堂厨房重地的定时炸弹。这一次第一被上诉人高××只伤害了上诉人一人,虽然是上诉人的不幸,但却是第二被上诉人的万幸。试想一下,假如第一被上诉人高××这次精神病发作,不是用菜刀伤人,而是在饭菜中投毒,或者放火,或者引起爆炸,那么造成的后果会是上诉人一个人受伤吗?第二被上诉人能不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吗?又假如第一被上诉人高××这次精神病发作,伤害的不是第二被上诉人的员工(上诉人),而是来第二被上诉人处消费的顾客,第二被上诉人又能推脱责任吗?所以,第二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再次,退一步讲,就算第二被上诉人没有过错,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受伤,本身并无过错,就算第二被上诉人也没有过错;但上诉人是在第二被上诉人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并按第二被上诉人的安排进行正常工作时受伤的,上诉人受伤时是在维护第二被上诉人的合法生产经营权益,第二被上诉人是受益人,这一事实是不容否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由此可见,第二被上诉人就算没有过错,也应当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从有关法规的立法本意和目的来看,第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一审法院没有正确领会和把握法规的本意和目的,片面甚至错误地适用法律,其判决结果违背了法律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也不管是工伤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其立法的本意和目的,都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就本案来说,上诉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的结论,并不是上诉人自己的主张,而是政府主管部门和复议部门认定并已生效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意,是区分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和没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雇员,保护没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雇员的合法权益,而上诉人受伤被认定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与没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雇员情况相当,完全可以参照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上诉人受伤,虽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但上诉人是在第二被上诉人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并按第二被上诉人的安排进行正常工作时受伤的,上诉人受伤时是在为第二被上诉人工作,第二被上诉人是受益人,这一事实是不容否认的。与此情况相当的雇员,法规要求雇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一审法院却判决第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也是不能令人信服和接受的。
四、在本案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应依法责令受益人即第二被上诉人予以赔偿,第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第一被上诉人的担保人追偿。
首先,上诉人的赔偿要求是公平合理的。人身损害造成上诉人九级伤残,给上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作为受害者,作为弱者,上诉人依法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应当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其次,第一被上诉人高××及其法定监护人没有赔偿能力,应依法责令受益人即第二被上诉人人予以赔偿。第一被上诉人高××家在农村,经济条件差,不仅有家族精神病史、同时也有个人精神病史,而且高××自己目前因患精神病需要治疗,不要说赔偿,家里连一个人都找不到。本案一审的有关法律文书因无法直接送达给第一被上诉人高××及其法定监护人,只有公告送达,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再次,第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担保人追偿。第二被上诉人在2003年6月19日录用第一被上诉人时,要求第一被上诉人提供了担保人,担保人:许××,住深圳市××路××村××栋××号,身份证号××;担保人承诺:“被担保人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如被担保人给贵公司造成损失而逃避责任时,担保人愿意负连带责任”(祥见第二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招聘员工登记表”和担保人许坤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一被上诉人隐瞒个人及家族精神病史,而担保人却承诺“填写内容属实”,结果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和担保人的承诺,第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担保人追偿。如果这样处理,对第二被上诉人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损失,却切实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好事,人民法院何乐而不为呢?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切实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精神上来讲,第二被上诉人更应当对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人身伤害损失有误,应当是73562.9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而不是61335.32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少计了12227.58元。
一、医疗费应是15903元,其中住院医疗费预交14500元(因第一被上诉人预交费票据未拿来,医院暂不开发票,只能按预交14500元计算),其中第一被上诉人预交1500元(实际预交2500元,一审时上诉人误按1500元计算,故二审仍按1500元计算),第二被上诉人预交12000元,上诉人自己预交1000元;上诉人自己门珍治疗及购买药品费1403元(一审起诉时为1053元,一审法院误把鉴定费350元一起计入,合计为1403元,上诉人对此认可)。而一审法院却认定是13403元,少计了2500元。
二、亲属误工费应是1000元(20天×50元/天);而一审法院却按每天25元计算,认定是500元,少计了500元。
三、住院及病休期间的误工费应是9767.58元(6个月×1450.63元+22天×1450.63元÷30天);因为上诉人误工时间是6个月零22天,其中住院51天(2004年1月20日至3月11日),到2004年8月11日做的伤残鉴定为止,共病休5个月零1天。上诉人平均月工资为1450.63元(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4个月共发工资5802.5元,平均月工资为1450.63元)。而一审法院却按误工4个月零21天计算,认定误工费是6815元,少计了2952.58元。
四、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是2550元(51天×50元),而一审法院却按每天25元计算,认定是500元,少计了1275元。
五、营养费5000元,是因为根据伤残鉴定结论,上诉人有两处受伤,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其中右第三掌骨开放骨折,伤残属九级;第五颈椎棘突骨折及枕骨骨折,伤残属十级;按晋级原则,最终评定九级伤残(祥见上诉人提交的《深圳市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书》)。但残疾生活补助费只能按一个九级伤残计算,另一个十级伤残按规定应补助8109.16元(4054.58元×20年×10%),却不能计算,但上诉人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要求适当补助营养费5000元,是有理有据,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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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财产损害赔偿民事状样本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人民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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