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错误如何申请重新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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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伤认定错误如何申请重新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工伤认定错误如何申请重新认定

一、工伤认定错误如何申请重新认定

如果认为工伤认定错误,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进行重新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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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错误如何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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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错误如何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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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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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错误怎样申请重新认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认定错误怎样申请重新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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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该如何认定错误逮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如何认定错误逮捕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当然,国家承担因错误逮捕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或人民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
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
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或者人民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应履行哪些义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法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告人逃跑、隐匿的,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保证人承担;如保证人有意放纵被告人逃匿的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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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事实认定错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是事实认定错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哪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罪,故意歪曲案情,,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二、哪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什么是重大误解?什么是重大误解?怎样认定重大误解
[律师回复]
一、重大误解怎样认定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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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依据错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如果出现鉴定结论依据错误,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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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院案由认定错误造成错判,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申请再审。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的判决在送达后即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认为判决错误的,仍可以向申请再审,由再审来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受理条件,是否应该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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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填错可以重新认定吗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应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决定书》原件,并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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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认识错误的性质影响行为人罪过的有无、罪过的形式、或者犯罪的既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假想防卫的错误性质需要深入研判。
我国刑法通说理论认为,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应依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理来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 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行为可能不是不法侵害,那么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行为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该观点论及客体错误时举例指出:“两个着便衣的警察扭获了正在盗窃的甲,出示证件后将甲带往附近派出所。行至途中,被甲的朋友乙、丙、丁遇见。三人以为两个警察是与甲打架的公民,上前将两个警察打倒在地,造成轻伤。在此案中,乙丙丁意图侵犯的是他人健康权利,却由于其认识错误,而实际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正常公务活动。对这种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上述案件应认定为刑法典第234条的故意犯罪。”该观点论及对象错误时将其分为三种情况,其中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这类情况显然不是故意犯罪,根据实际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在论及行为实际性质错误时指出:“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假想防卫,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而致人伤、亡,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显然,通说理论对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类型和罪责形式的判断前后抵牾,存在自相矛盾之嫌。详言之,事实上,上述所列举的三种情形上均属于假想防卫,可通说理论却将其分别认定为事实错误中的客体错误、对象错误以及行为实际性质错误。这在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性质判断上存在明显地不一致。同时,对于所谓客体错误的假想防卫认定故意犯罪,而对于对象错误以及行为实际性质错误的假想防卫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这对假想防卫的罪责认定存在自相矛盾之嫌。
国外刑法理论中对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类型判断亦存在分歧,但这种分歧是不同学者之间的认识分歧,这与我国通说理论的分歧有质的差异。在国外刑法理论中,为了区别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成立要件中其他要素的认识错误,将假想防卫称为“有关阻却违法性事由之事实前提的错误”、“正当化情状的错误”或“允许性构成要件错误”。但是,关于假想防卫的错误性质判断始终是一个理论难题。虽然假想防卫是一种“事实”错误,但在有关“违法性”的事实上,与构成要件事实之错误相异。因此,假想防卫“有究竟系阻却故意之‘事实错误’、抑或‘违法性错误’(禁止错误、法律错误)之争议”。最近有力的见解,乃“独自的错误说”。此种错误包含跨越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之基本概念所存在的问题点,而理论界对个问题点又存在严重的对立与冲突,因此,此种错误问题的性质至今仍未解决。
认识错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类型亦不同。根据行为人误认的对象是事实还是法律,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对于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以及法律规范的范围界限的误解,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对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将会发生的误认,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依据发生的不一致所涉及的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中的阶层分类,认识错误可分为构成要件错误与违法性错误。这种分类方式又称为犯罪体系上的认识错误分类。如果发生误解的要素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即为构成要件错误;发生的误解的要素是违法性阶层,则是禁止错误,也称为违法性错误。如果将两种分类均加以考虑,对事实认识和法律认识错误称为水平的错误分类,对于构成要件的错误和违法性错误则称之为垂直的分类。
禁止错误,是指就禁止规范的存在有错误的情形,即误以为违法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实施的情形就属于这一类。认识到行为被法禁止,但错误地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存在正当化规范,此即间接的禁止错误。包摄错误,是指错误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形。这种错误不是事实的错误,而且,它也不一定是禁止错误。
上图中,所有错误类型被分为四个区间,分别以A
1、A
2、A
3、A4表示。A1与A3是垂直分类下的构成要件错误,而A2与A4是违法性错误,但同时A
1、A2是法律错误,A
3、A4是事实错误。事实错误与构成要件错误并非等同关系,法律错误与禁止错误也非全等关系。但是,大体上构成要件错误与事实错误,违法性错误与法律错误具有法价值的等价性。正如日本学者大塚仁指出,违法性本身的错误,即行为人由于错误而缺乏违法性的意识的情形,过去被称之为法律的错误,今年来有力的见解称之为禁止的错误。但是,对于假想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或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来说,确实存在争议。其在犯罪体系上的认识错误分类(或垂直分类)中属于违法性错误,但在认识对象上的认识错误分类(或水平分类)中属于事实错误。
但是,刑法上的任何行为属性归类最终都是为了确定该行为的罪责形式。根据上文图标内容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垂直的分类在分类的归属上与法律效果上没有必然的联系。当我们在做法律的时候,必须考虑分类的实益。垂直分类的实益是帮助我们清楚错误是发生在犯罪阶层体系中的哪一领域中,但这项实益所表现的意义仅止于此。在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上垂直分类显得毫无用处。”
因此,本文认为,垂直的分类不仅对判定假想防卫的罪责形式没有助益,且与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犯罪构成体系有较大差距。并且,我国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亦采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的分类方法;因此,以此分类标准来界定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性质更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如前所述,假想防卫是行为人以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而事实上不法侵害不存在或者侵害了
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行为人
首先认为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但事实上不法侵害不存在;
其次,行为人进而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正当防卫行为,但事实上这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从而不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易言之,假想防卫存在两种认识错误过程:一是对他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错误,二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错误。
对于
第一种错误,显然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而是事实错误。因为,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而事实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情形。对于假想防卫而言,虽然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事实,但是行为人误信为存在而实施了防卫行为,这是一种与违法性本身错误不同的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在假想防卫的第二个认识错误过程中,行为人在误认为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而实施防卫行为,并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的适当性。因此这种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的区别在于: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就假想防卫而言,是“行为人在没有急迫不正的侵害时,误信为有而事实的防卫行为,是对急迫不正的侵害这种事实本身的误解。与此不同,行为人误信即使没有急迫不正的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时,这种错误就是关于规范本身的认识错误,当然相当于法律的错误”。
正因为上述原因,我们不能将这两个认识错误割裂开来,仅根据其中的一种认识错误而简单地将假想防卫视为事实认识错误或法律认识错误。事实上,假想防卫应当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综合体,是一种与单纯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不同的第三种错误类型。前述图表亦清楚地表达了,诸如假想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简而言之,假想防卫是以认识对象为划分标准的一种的认识错误类型。这种观点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亦得到支持。例如有日本学者指出,“事实前提之错误,乃既非构成要件错亦非禁止错误之独自的错误,其系以构造上之类似性为基础,而肯定阻却视为责任要素之故意。德国学者亦指出,“对合法化事由被认可之情形的错误(允许构成要件错误)的处理,存在着争议。这里所指的是介于构成要件错误和间接的禁止错误之间的特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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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责任认定的错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中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原则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应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即客观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和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同时从《程序规定》规定内容可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主张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仅一方有过错则一方负全责,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的客观作用和主观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主责、同责和次责。笔者认为《程序规定》对逃逸行为在事故认定中的界定过于主观,于法于理都没有依据。 一、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性质的正确认定。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是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于逃避法律责任、避免受到受害人家属殴打、恐慌等主观心理而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逃逸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事故发生后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主观上表现为逃避法律追究、避免受到攻击、恐慌等心态,逃逸行为的主客观内容与事故责任认定的主客观内容完全不同,是两个相对的行为构成,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时段。总之逃逸是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对法律追究和法定救助义务的逃避,是逃逸行为人对事故处理的态度,而非对事故发生的态度,是一种事后行为。而事故认定原则的主客观要件是针对事故发生时的客观行为作用和对事故发生的主观心态,并未涉及对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的法律界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只能基于过失主观心态和过失行为,而逃逸行为都是事后故意心理支配下的故意行为,以事后行为作为认定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显然与法理不符。 二、刑法中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属于实质一罪之结果加重犯,即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上对重大事故发生之过失,客观上其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重大事故起重要作用,应负同等以上责任,逃逸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之 一,而仅仅是一种修正的构成要件,即将逃逸行为视为交通肇事行为的一个后续加重情节。《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从法理上印证了逃逸行为的事后行为性质。 三、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后果完全转嫁到逃逸当事人身上,违背了合法、公正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事实部分,一个是结论部分,事实部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验、检查现场,调查询问工作,这些工作是还原交通事故本来面目,是一种客观行为,不具有主观针对性,因而不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结论部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查所得到的交通事故事实作出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在证据学上应归属于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首先是要式化的结论,但不仅仅是结论,而应该包括作出结论的事实,即事实部分,这主要是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上考虑,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事故认定结论不能从据以作出结论的事实上加以审查,将无法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因而事故处理行为的两个部分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关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出认定逃逸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显然是违反民事侵权纠纷证据规则的,无论逃逸人的逃逸行为对现场和证据造成了多大程度的破坏。调查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的法定职责,在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以履行该职责时将无法履行职责的后果归责于逃逸当事人亦显然是不合法、不公正的。
法院案由认定错误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申请再审。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的判决在送达后即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认为判决错误的,仍可以向申请再审,由再审来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受理条件,是否应该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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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如何认定错误认识?
诈骗罪中应当是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认定错误认识,当然了,在诈骗案件当中,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指的就是与法益有关的一些认识的错误。诈骗罪中如何认定错误认识,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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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重大误解
[律师回复]
一、重大误解怎样认定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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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姓名错误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员工进行工伤鉴定,如果有一份报告的名字写错,那么员工是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员工和报告到达发放报告单位进行修改的。在工伤鉴定中需要的报告可能是工伤认定书,那么是需要找劳动行政部门。如果是医疗报告,那么直接找医院修改,或者在原件上修改后让医院盖章即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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