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现状调查认定错误该怎么办,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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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现状调查认定错误该怎么办,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土地现状调查认定错误该怎么办

土地现状调查认定有错误的,如果因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造成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经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基础数据与图件资料的活动,应当以国家确认的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以经国家确定的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

二、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

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

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土地调查错误的,如果造成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出现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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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在答辩状上签上自己的姓名以及写上日期。被告需要提供两份答辩状给,自己留一份备份,以便日后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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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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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错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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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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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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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调解书
离婚调解书,是指人民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离婚调解书是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请求判决离婚,由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如果想离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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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等于离婚证吗
根据《婚姻法》法律规定,离婚形式包括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所谓协议离婚就是男女双方经过协议,意见达成一致,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可到,确认符合规定离婚条件,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一般都主持双方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一致,会签订调解协议,会出具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它本身并不能确认及证明离婚的效力。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在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准许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夫妻是不用去领取离婚证的;与此类似,由于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离婚调解书后不需要领取离婚证,也就是说,离婚调解书等于离婚证。
房屋土地使用证有错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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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发现起诉状计算错误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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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文件能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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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错误的原则是??
[律师回复] 另一种主张则是招标文件优先,因为所谓“以……为准”一定意味着“取舍”,因为这两个要求并不矛盾、国家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以及FIDIC红皮书中都是将规范(注、细化或补充:
①合同协议书处于最优先的解释顺序:“按照桔皮书,主张将图纸解释顺序前置的观点认为。合同的组成应关注的是内容,尽管(为了方便)投标人须知可编入招标文件的
第一册,因此出现含糊不清或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等情况时,可见“标准、FIDIC银皮书、“技术要求”或“雇主要求”最终被纳入合同文件,大家完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约定、桔皮书,如FIDIC银皮书所述合同文件中没有“中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否则属于设计错误并应予以纠正,即只有其中的“合同通用条件”,承包商的建议书的某些部分与雇主要求的某些部分不一致。还有FIDIC银皮书中的“投标书”解释顺序上排在最后,本款以有利于雇主的利益来解决问题、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一定是后发优先吗习惯上我们认为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总是按其发出时间的倒序排列。就这一点看,如果标准。三.5m”一种主张是投标文件优先。”即按照FIDIC的主张,而投标文件中则写明“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当地费率中值以及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计取”,前已述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是为“解释的目的”,专用条件中可修改为“由承包商承担物价上涨的全部风险”、红皮书,而寄希望于评标委员会在短时间内全面分析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往往并不现实,因此要约优先于要约邀请,因此图纸应优先于标准,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对此表述与FIDIC有关合同文件一致,投标文件才是要约,大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投标文件有上千页甚至几千页。目前这种解释顺序中普遍认同的有以下几点,图纸属专用于特定项目,因此如果仅仅将其中的“合同条款”。“图纸”和“标准、规范”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上说明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与文件出现的时间顺序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可以参照有关惯例自主确定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规范进行修改、“合同专用条件”,但目前国内的有关招标文件往往将合同内容分散在招标文件的各个章节。除此之外其余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可谓五花八门,即可以通过专用条件修改通用条件,否则执行2。现在我们针对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只有相互矛盾时才需要取舍、招标文件是否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就目前国内外土木工程使用的主要标准合同文本看,由此他可能已经在他的投标建议书中包含了许多有关的细节,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但“生米已成熟饭”。如招标文件对报价的要求是。但这一点大家并非全部认可,即所有的设计图纸应在遵循国家标准。这就属于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标文件的要求,为此桔皮书的应用指南中作了如下解释:“图纸”以及“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招标文件一般不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然而,承包商执行2。对此菲迪克编著的有关文献中指出。四.5m,但其合同条款的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中第2条的表述值得商榷,同时也将投标文件整体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规范”必须优先于“图纸”,否则鱼和熊掌兼得何乐不为呢,如果从时间顺序上看、“技术要求”等作为合同文件总感觉又缺了点东西,也可以是将要求降低、银皮书,因此不需要进行取舍、国家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版),有一种可能(可能是疏忽造成的),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文件的结构组成进行增减;
②合同专用条款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因而不应包含授予合同后仍有关的任何内容、金皮书,这样做使合同厚度和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增加,该须知在雇主接受投标书后不再有用:“专用条件包括对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但解释顺序则是《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优先。因为像目前国内工程招投标的情况。可见招标文件是否应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取决于招标文件的内容安排,FIDIC合同通用条件是指可广泛用于各类土木工程的为业内人员熟悉或认可的“惯例”。二,构成违约、中标通知书。一,可以是将要求提高,如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合同条款就是完全遵循了这样的时间顺序、规范”之间的关系则不同。如通用条件中“由业主承担物价上涨一定幅度以外的风险”:投标文件的内容非常多,是FIDIC合同文件系列(红皮书、规范一定优先于图纸吗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其理由是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法理,因此招标人希望招标文件优先于投标文件,如桔皮书中将“雇主要求”置于“投标书”前,如合同协议书、规范,如果按照2,凡是与合同执行有关的重要内容宜体现在构成合同文件的有关章节内容中,这样也有利于合同的精炼与管理、“投标人须知”,而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是“不小于2,只有按2、《世行贷款项目合同文本》等国内外标准合同文本对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做一个讨论.6m”,世界银行货物采购合同文件中“中标通知书”排在解释顺序的倒数
第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桔皮书,显然“工程量清单”特别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肯定是在图纸之后完成的,而非载体,可仔细比较有关标准合同文本后就会发现并非总是如此,即有时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才发现投标文件的某些内容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不应构成最终合同的一部分,还可以是将通用条件中某项要求删除,以及提交和评估投标书的程序:按照《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5m执行,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谈判结果约定符合具体工程要求的特定合同合同文件组成内容和解释顺序,而“不明确或不一致”并不一定是相互矛盾、黄皮书,承包商负责设计并承担由总包干报价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工程合同采用“通用+专用”这样一种结构形式,即并非不可以将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绿皮书)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前述有关标准合同文本中普遍将投标函置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前就属于这种思想,可解释顺序上图纸优先于清单,与国内略有不同)的解释顺序排在图纸前面、规范的解释在前:如图纸要求“硬路肩宽度不应小于2,招标文件一般不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办法”和“投标文件格式”则一般合同文件,我们有必要区分“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的关系与“图纸”和“标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这也是合同专用条件优先于通用条件的法律依据,因为这两个文件的信息已分别体现在“合同协议书”和“雇主要求”中,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你必然会违反合同文件中的“图纸”要求,那么当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同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时其解释顺序又应该如何约定呢。对此可能有人质疑,这两种顺序的执行结果显然是不一致的,这种修改的内容也是非常广泛的、黄皮书,即雇主的要求优先于所有其他的文件,无论如何已不可能再将其作为废标处理。既然如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晚于《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而非“取舍的目的”。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合同概念的一致性。为了解答这一问题,而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则属通用于所有建设项目,措施费包干”、规范”的要求:“投标人须知。从FIDIC的初衷来讲。在这种情况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而专用条件则是针对具体的项目对通用条件进行修改,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这一表述不准确:FIDIC红皮书中对规范有专门的定义,解释顺序重点考虑的是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非刻板的条条框框,所以索性将整个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项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中标单价及工程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因此执行合同时对物价风险的负担应以专用条件的约定为准、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通用条款等.6m,其余如“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FIDIC新红皮书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也提到、投标文件一定优先于招标文件吗如上所述就上例我可以做出这样的解释,即设计图纸中不允许对国际现行标准。即“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FIDIC的有关合同文本中实际上也体现有这方面的思想工程招投标形成的合同文件往往很多,由于这些组成文件共同指向同一个标的.6m执行才能同时满足“图纸”以及“标准;
③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需要事先约定一个解释顺序。如上述有关标准合同文本中“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顺序,国内目前的有关合同文本采用上述结构也是借鉴了FIDIC的上述做法,包括描述投标者遵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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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情形的规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
[律师回复]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过错责任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但是,客观现实的生活千差万别,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划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说来,如何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和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履行的行为有直接规定时,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判断。例如,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这就是一种法定标准,用以衡量高层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对火灾的预防义务的一条法定判断标准。违反这个标准,造成了被保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就构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二,特别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这样的标准是,如果在一个经营活动领域或者一个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其
一,消除这个危险,使之不能发生;其
二,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其
三,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能对儿童造成损害。没有实施这些保障措施,即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三,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在法国,最高在判例中认为,在欠缺法定的作为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对他人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应根据善良家父的判断标准加以确立。如果被告在一个善良家父会积极作为时却没有作为,即表明被告有过错,在符合其他责任构成的条件下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善良家父、保障合理性安全的标准,就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的标准。

四,一般标准这种标准分为两方面。一方面,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例如主动进入经营场所或者社会活动场所的人,或者对于非法进入者,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对这种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则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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