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般来说污染环境罪属于过失类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是明知的,但对于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
如果故意污染的话,可能会定其他罪,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就如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一样,如果故意开车交通肇事,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来判定的,同时不同的情况还得了解污染环境的方式。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断。
二、污染环境构成犯罪有可能不坐牢吗?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解释作出这样规定,既考虑污染环境达到一定程度,危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应当予以惩处的现实需要,又考虑了对于一些能够及时消除污染、防止损失扩大等危害相对较小的情况,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给予从宽处理,充分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污染环境罪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侵害。不管是将污染环境罪规定为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只要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后果。而且,造成他人伤亡、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等实害结果是通过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的,作为手段的污染环境行为对环境自身造成破坏的结果,在发生的时间上通常要早于实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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