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主体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主体有两个,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二、土地发包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以包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如果是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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