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罚款可否申请延期缴
纳当事人有经济困难不能缴纳罚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交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行政机关罚款滞纳金有上限吗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但是罚款滞纳金与行政罚款有所不同,通常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罚款和滞纳金的规定。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由此可知,罚款滞纳金上限是不得超过罚款本金。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后,被处罚人如果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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