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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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吗

一、民事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是的。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

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按照规定民事诉讼是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但是两者又有一定的不同点,这点的话需要进行一个区分,不可以混淆了,各自的权属也是不一样的,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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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管辖是指人民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作第一审,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作第一审。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作第一审;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属地区、省辖市以下,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中级人民也可以作第一审。
二、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这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八方面的内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理。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持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权管辖.专属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
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有以下要求: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仅限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能保证的依据与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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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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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恒定是指第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得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改变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恒定是指第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得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改变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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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屋纠纷诉讼管辖区域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如何区分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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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管辖恒定的情形
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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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地域管辖是一个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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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通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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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管辖,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
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原则,
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
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
依《若干解释》规定,如果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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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一样,这两者法律概念不同,所适用的管辖案件也不同,仲裁机构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来受理案件就属于地域管辖,按照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来划分管辖的属于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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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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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人民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区域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地域管辖的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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