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高额违约金是可以减少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方认为违约金是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减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确实过分高于损失的,应当准予减少。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违约金的约定方式
双方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约定:
1、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一方违约后,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固定数额的违约金;
2、双方还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方违约后,违约方应当根据计算方式来计算违约金,然后就计算结果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违约方有违约情况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违约方认为违约金是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确实是高于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应当认定为过高,可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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