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只签发保险单能确定承保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保险人只签发保险单能确定承保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保险人只签发保险单能确定承保吗

一、保险人只签发保险单能确定承保吗

保险人是否确定承保,得先确定保险单的效力。对于这一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会做约定,实践中通常有以下的约定:

1、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费交清之前,签发的保险单不生效;

3、签发保险单后,投保人需在五日内交清。所以,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有以上的约定的,即属于附条件的保险合同,其实并不产生实质效力,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事实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这里还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承保责任。根据法律上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支付保费后,保险人即要按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二、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我们可以了解到保险人是否确定承保,得先确定保险单的效力。

而且大家还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承保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支付保费后,保险人即要按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1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3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保险人只签发保险单能确定承保吗
一键咨询
  • 147****68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3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6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7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5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7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0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8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7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0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4****73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0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5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7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0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单位只买了商业保险发生工伤如何报
若您购买了商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非法律统一规定。工伤赔偿根据伤害程度分为:一般伤害赔偿医疗费用、伙食补贴、生活护理、工资、交通住宿费用等;伤残赔偿上述费用加辅助器具、伤残补助金、津贴等;死亡赔偿丧葬补助金、伤亡补助金、抚恤金等。职工失踪,直系亲属根据情况可获抚恤金、补助金等。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二轮土地承包没有合同只有台帐能确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发包方、承包方  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 
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
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
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承包方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单位可以只交医疗保险吗
用人单位仅承担医疗保险缴纳并不合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自雇佣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未依法缴纳或部分缴纳均属违法行为。 对于个人,可在户籍所在地选择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具体政策因地区而异,部分地区可能要求同时缴纳,以确保全面保障。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农村非承包地!属于农民的么!还有农民确权土地只确权水田么!旱地不作确权地么
[律师回复] 关于农民土地确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涉及的土地面积大,户数多,且农户承包地块分散,土地质量差异大,地形不一,空间标记存在困难,确权任务繁重。农村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数量少,登记工作力不从心。同时,由于种种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给确权工作带来困难。由于各村干部及农户人口变化大,农户实际耕种的承包地、自留地等土地难以准确区分类别,容易造成承包地总面积增大,影响了确权面积准确性。又如承包土地时,明确规定果园地不允许承包,但有的果园地也登记在权证上。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土地是按面积平均发包到人,由于在不同区域土质差异大,按照地力肥瘦折扣标准计算后,相同承包人口的家庭,土质差的承包土地面积相对较宽,土质好的承包面积相对少,使得目前确权实测后各户人均面积不一致,导致按照实测面积据实确权难以顺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拥有该土地的承包权以承包合同为依据,但存在一些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权证等档案资料记载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直接影响土地承包确权的落实。主要表现,一是“二轮延包”时部分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登记不准确,位置不明,面积不准。二是在土地多轮流转、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户间互换田地后,却没有及时完善相关手续,造成农户承包证书上的地块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证地”不符。三是承包台账和承包合同中对土地面积等信息记载不相吻合,承包权证没有以承包合同中的信息登记内容为依据,而是以台账为依据,造成登记信息不准确。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23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土地确权时,继承人只剩下户籍签出去的女儿可以拿到确权证书吗?
[律师回复]
一、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
“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
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
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你好,确权确股不确地,承包地是否确权确股不确地?
[律师回复] 《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正式印发,其中明确,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总体上要做到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规定》还明确了“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使用范围,防止各地操作不当损害农民利益,打消农民的失地之忧。
  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
  所谓确权确股不确地,是指在村或组的范围内,农民不再拥有数量确切、四至清楚的承包土地,而是获得由承包地资源等量化计算出的股份,通过拥有的股份获得相应收益。广义的确权确股不确地还包括确权确亩不确界,即确定地亩、不确定四至边界。
  《规定》指出,这两种方式虽然都能体现农户对承包地的收益权,但不易体现实际占有权利,如操作不当会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各地要以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为目标,审慎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从严控制使用范围,严格报批程序。
  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坚守稳定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这条底线,以二轮土地承包台帐、合同证书为依据,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到户到地,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确权确股不确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一种特殊选项,要严格限制使用范围,规范程序,严禁搞人为扩大化。对于不容易确地到户的,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实行一村(组)一策,审慎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严禁一些地方以各种理由,简单化一,敷衍应付,直接采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
  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要符合四个条件
  《规定》明确,“确权确股不确地”和“确权确亩不确界”要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人均承包地面积较少;二是地貌发生改变,原承包地块已四至不清;三是实施土地整理或连片土地流转;四是已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其中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四种类型是,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的村组;已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承包地四至边界早已打乱的村组;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股权明晰的村民小组;采煤沉陷区内土地已经沉陷的村民小组。可以采取“确权确亩不确界”方式的四种类型是,农户承包地已连片长期流转、四至边界被打乱的地块;农户承包地已经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规模经营的地块;果园、茶园等在二轮承包时按棵数、按人口、按产量承包到户的地块;农户承包地连片抛荒多年、四至边界无法辩清的地块。
农村土地确权只确权一次吗
[律师回复] 近段时间,农村土地确权再次成为社会热门话题。农村土地确权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联系紧密。从概念上来讲,农村土地确权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利的确认和确定。土地确权不仅有利于减少农民土地纠纷,同时还可以对土地起到监管作用,避免违法占地、滥用土地等现象的发生。金土地小编大致了解到,此次农村土地确权,涉及全国各区各地。而有的人可能在了解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小心错过土地确权,那该怎么办呢如果已经错过土地确权,金土地小编根据相关资料总结了几个补救措施。
1、错过确权并距离统一登记时间很久首先我们必须要清楚的一点是此次农村土地确权是全国统一的,各地都在按照进度进行。统计登记结束后,再到相关部门单独进行确权登记当然更为麻烦。如果这次你错过了登记,并且时间又比较久了,只能单独去县国土部门申请补等,如此一来,办理程序复杂,所需材料多,较为繁琐。
2、错过确权并距离统一登记时间不长此种情况较好解决,因为如果是刚刚错过时间不久的话,材料和信息可能还未提交上去。及时找村委会协调补登,大部分情况下都没问题。
3、确权登记错误如果是登记错了,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更正登记。金土地小编认为,土地确权有诸多益处。确权后,土地不仅是农民手上的资源,也是一种资产。农民今后对土地的流转或经营,都有了一定的保障。此次农村土地确权,实属顺势而为。如果不小心错过土地确权,那就不要错过这篇文章哦!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只有电子保单,保险是不是有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只有电子保单,保险是不是有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金融保险
如何确定公房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继承人?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公房承租人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继承人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变更。在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单位犯罪只罚单位是否正确?
单位犯罪只罚单位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应当采取两罚制,对单位判处无限额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对于直接责任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指以单位名义将集体资产发给个人,数额较大,对直接责任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土地确权承包地和非承包地的区别是哪些,非承包地能确权吗
[律师回复]
一、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
“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
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
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单位犯罪只罚单位是否正确?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单位犯罪只罚单位是否正确?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土地确权30年承包合同,怎么确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确权后,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土地承包合同是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法律基础,是你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土地的法律依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地三十年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扩展资料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23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土地确权纠纷该地块承包确权无,土地以组以内两个少片区从土地划分,其中另一个小片区的人在1991年开垦种植到大概2000年又撂荒后,属本片区农户从2003年开垦种植至今,但从去年有士地确权摸底调查政策到组后,组长与现在科植户有私人恩怨,所以这块地是80年划分其农户为由并不道知现耕种者本人,因本人是分家户,就以十户老户为由将土地划分,本人此事反映到村委会后,还其本人耕种到2017年3月份组长又联盟十户要求十户签字盖手印又划分这块地来确权,十户确完后另部分确给了另一个片区的开垦者,现在的开垦耕种者却没有,本组在谁开荒谁耕种的政策下开垦的土地现己确权给开荒者,独有本人这块地不能确权。清问能确权给本人吗?
[律师回复] 土地确权后地块不对可起诉处理。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保险理赔 > 保险人只签发保险单能确定承保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