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可能会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也有可能会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再通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二、被拘留人身体有伤能拘留吗?
1、被拘留人身体有伤不一定能拘留。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1)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2)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生活不能自理的;
(4)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公安机关在对特定的公民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之后,需要结合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若是不存在,那么公安机关就需要在拘留公民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采取合适的方式,将拘留的信息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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