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7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判定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判定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判定,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工程的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都负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所以发生质量事故后,要上报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后确定责任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

1、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

2、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

3、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

4、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

5、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的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决定要依据实际情况才能确定的,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要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由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最终确定事故的责任人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总结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5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判定
一键咨询
  • 146****30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8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4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1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5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2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5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4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0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1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2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2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0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4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6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宿迁156****973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56****101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8****762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建筑工程质量谁承担责任
一旦建筑物的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就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比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题: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涉及多个(本)规范、规程,不可能详细列出,只能整理出概略内容供你参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设完成标准见交房标准 二、楼地面 三、室内墙面、顶棚 四、门窗工程 五、楼梯(包括户内楼梯) 六、阳台 七、防水工程 八、安装工程 1、水、电、暖、燃气等各种预留接口处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如注明给水、热水、电视、电话、安防等。计量仪表安装位置适当。暖气干管标识供回水方向;散热器支管标识供回水方向。 2、墙体、地面等处的暗敷管线应做与实际位置相符的明显标志,注明种类和水流方向。暗敷管道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卫生洁具、明装管道、散热器等明装设施安装牢固、面漆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无锈蚀。 4、给排水、采暖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情况,穿楼层及墙体处不得有渗、漏、透现象,排水管道畅通。 5、开关、插座接触良好,位置适当(卫生间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墙体上),其面板紧贴墙面、安装牢固端正,表面洁净。 6、同一室内的相同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小于5㎜。 7、接线箱、配电箱开启灵活、锁具完整、回路标注清晰,配电箱内应附系统图及接线图,箱内元器件使用正常。 8、明设避雷线支架牢担础曹飞丨读查嫂肠讥固,间距适合,不应有锈蚀现象。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设计要求。 9、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箱无受损、附件配置齐全,消防标志正确、醒目。 10、电梯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部分均有可靠接地,起落运行平稳,信号显示正常。1 1、电梯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动作正常,轿箱内洁净、无损坏、并应有紧急求助功能。 九、建筑物外墙面 十、其他工程 十、其他工程1、散水宽窄一致,面层抹灰密实、平整、无裂缝,沥青灌缝密实、均匀、无污染,散水边土方回填密实,雨水疏排及时。 2、室外台阶及楼梯踏步应上下舒适,踏步上下时无过高或过低感觉。 3、单元门、防火门、车库门、防盗门每栋楼必须一致,安装螺栓不外露,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碰撞、无锈蚀、无变形,开关灵活。 4、楼牌编号位置统一,固定牢固、整洁,统一制作安装。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5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律师回复]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建筑工程质量该怎样举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质量该怎样举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举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途径很多,如果是已竣工建筑,首先应向物业公司反应举报,一些小问题物业公司都能解决,物业公司无法解决可向当时建设局工程处举报。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先向监理公司或开发商举报,若起不了作用再向当地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局工程处举报。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人是谁?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质量要怎样举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途径很多,如果是已竣工建筑,首先应向物业公司反应举报,一些小问题物业公司都能解决,物业公司无法解决可向当时建设局工程处举报。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先向监理公司或开发商举报,若起不了作用再向当地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局工程处举报。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5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施工质量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 (一)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一定要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五)事故处理,包括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 (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 (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建筑施工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在建筑施工中将会涉及较多的主体,如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拆装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等,对于这些主体所设立的安全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有些企业在工程的转包与分包过程中,同时将安全风险转移,有的甚至签生死合同,使国家与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2、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投入。在招标时,有些建设单位故意压低造价,而施工单位则减少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从而导致投入到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过少,有时还出现购买不合格施工材料的现象,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多麻烦,最终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在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现场安全与效益等几个方面发生冲突时,经常注重效益和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专用资金短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时甚至连必要的保证措施与安全防护用品都没有购买,这种情况在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表现得最为突出。
4、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新工人进厂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其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知识与劳动技能两个方面,必须通过考核才能上岗。但是就目前态势来看,很多企业并没有对其招收的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从而导致施工作业人员缺乏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水平较低,自我防护能力较差。
5、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体制与措施,只依靠突击性检查,从而导致管理不到位,责任难以落实,有禁不止,有令不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约定责任担当?
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什么是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资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量保证资料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反映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真实记录。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准确、齐全,直接影响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以及工程使用若干年后的维修、加固、改造等 。 需要的材料主要有: 一、 主体结构技术质量试验资料 1、道路各层密度(压实度)试验。 2、回填土压实度。 3、混凝土强度。 4、预应力张拉。 5、桩基质量要求齐全(含动载试验,无破损试验)。 6、沥青混凝土含油量试验 。 二、 原材料试验,各种预制件质量资料,合格证明 1、水泥、钢材、砂、石、砖、石灰、石灰土中的土、沥青等原材料试验资料。 2、计量设备校核资料。 3、各种预制件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 4、主要外购件合格证。 三、工程总体质量综合试验资料 1、污水管道闭水试验,污水厂水满池试验。 2、道路弯沉试验。 3、桥梁静、动载试验等。 4、热力管道压力试验。 四、隐蔽工程验收单 凡下道工序覆盖部分的重要项目都需要隐验手续。 五、工程质量评定单 分项、分部、单位(群体)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六、质量事故处理。 报告、处理、结案及时,有市政质监站认可。 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 有质量目标、措施、落实情况,环保、文明施工安全、节约及专项方案设计,审批完备,设计交底、施工交底齐备,配比通知单、施工记录。 八、洽商记录竣工图 洽商、纪要、变更齐全,有编号,手续完备,竣工图清晰完整,与实际相符。 九、测量复核记录 控制点、基准线、水准点、复核记录,有放必复。
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部分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主体有很多包括总和,并非一个部门便能撑起一片天。整个团队都需要各个方面的部门相互扶持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发展,每个都不例外。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建筑工程质量担保期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建筑工程质量担保期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质量应该如何举报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应该如何举报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举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途径很多,如果是已竣工建筑,首先应向物业公司反应举报,一些小问题物业公司都能解决,物业公司无法解决可向当时建设局工程处举报。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先向监理公司或开发商举报,若起不了作用再向当地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局工程处举报。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指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就是在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国家约定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如普通住宅为50年,施工方都必须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质量遗留问题产生的维修、赔偿等事宜。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保证金的含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即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及其计算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保修书中应该明确约定缺陷责的期限。 缺陷责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期限责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3、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3)保证金管理。缺陷责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 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自行修饰装修、改动结构、擅自添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以及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不属于保修范围。 缺陷责 缺陷责为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期限。但不能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要求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5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原则及程序 《建筑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且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24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进行。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应按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设计→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检查验收→结论。若处理后仍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事故处理设计及施工直至合格。有些质量事故在进行事故前需要先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对于事故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单位、个人的名誉,涉及到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等,事故的有关者常常试图减少自己的责任,干扰正常的调查工作。所以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一定要排除干扰,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按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是多久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工程责任年限是多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工程质量保修年限规定了什么按施工过程控制分为: 1.施工准备控制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2.施工过程控制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 3.竣工验收控制它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进行控制。 三、相关法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题: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涉及多个(本)规范、规程,不可能详细列出,只能整理出概略内容供你参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设完成标准见交房标准 二、楼地面 三、室内墙面、顶棚 四、门窗工程 五、楼梯(包括户内楼梯) 六、阳台 七、防水工程 八、安装工程 1、水、电、暖、燃气等各种预留接口处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如注明给水、热水、电视、电话、安防等。计量仪表安装位置适当。暖气干管标识供回水方向;散热器支管标识供回水方向。 2、墙体、地面等处的暗敷管线应做与实际位置相符的明显标志,注明种类和水流方向。暗敷管道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卫生洁具、明装管道、散热器等明装设施安装牢固、面漆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无锈蚀。 4、给排水、采暖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情况,穿楼层及墙体处不得有渗、漏、透现象,排水管道畅通。 5、开关、插座接触良好,位置适当(卫生间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墙体上),其面板紧贴墙面、安装牢固端正,表面洁净。 6、同一室内的相同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小于5㎜。 7、接线箱、配电箱开启灵活、锁具完整、回路标注清晰,配电箱内应附系统图及接线图,箱内元器件使用正常。 8、明设避雷线支架牢担础曹飞丨读查嫂肠讥固,间距适合,不应有锈蚀现象。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设计要求。 9、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箱无受损、附件配置齐全,消防标志正确、醒目。 10、电梯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部分均有可靠接地,起落运行平稳,信号显示正常。1 1、电梯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动作正常,轿箱内洁净、无损坏、并应有紧急求助功能。 九、建筑物外墙面 十、其他工程 十、其他工程1、散水宽窄一致,面层抹灰密实、平整、无裂缝,沥青灌缝密实、均匀、无污染,散水边土方回填密实,雨水疏排及时。 2、室外台阶及楼梯踏步应上下舒适,踏步上下时无过高或过低感觉。 3、单元门、防火门、车库门、防盗门每栋楼必须一致,安装螺栓不外露,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碰撞、无锈蚀、无变形,开关灵活。 4、楼牌编号位置统一,固定牢固、整洁,统一制作安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质量纠纷 >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判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