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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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为了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律师,但不能会见家属。
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

一、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

辩护律师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会见,或者是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候,都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看守所对于安排会见的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而且有的情况会见还应当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律师会见需要注意什么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注意案件是否属于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会见的时候需要携带哪些资料,以及在会见的时候需要做些什么,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会见律师,但需要在看守所作息时间内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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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盗窃罪中财物的转移是秘密的,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知悉。在票据诈骗罪中,盗窃票据本身不可能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只有进而使用票据的行为才可能使公私财物造成损失。行为人使用票据获得财物,或冒用票据记载的权利人而使用,或伪造、变造票据而使用,财物的转移是所有人或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后“自愿”交付的。盗窃票据而使用,最后财物的转移都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基于对票据事实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其实质都是假冒票据的合法权利人的身份以非法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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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无罪辩护的量刑辩护意见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罪辩护的量刑辩护意见要怎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
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的办案质量,减少。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二、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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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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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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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表弟因为和别人一起进行敲诈勒索,如今被人给起诉到法院了,敲诈勒索罪怎样辩护无罪呢 ,问下无罪辩护意见是啥,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意见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王的委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本辩护人详细的看了整个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更深的了解,本辩护人认被告人王松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在主观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被告人王收取管理费后为非法运营司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是无偿的,不求对价的索要和占有。而在本案中,王收取管理费是要付出一定代价,要为车队提供服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挂靠在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见:证据卷一刘笔录74页、96页,
2.如果在非法运营司机在长沙被运政抓了,罚款归被告人出,如果三个工作内没有拿出来,每台车赔150元每天见:证据卷一王笔录第17页、刘笔录76页,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
3.装了三台业务电话,分别是以王、田、朱的名义办理的,号码为88853999,88850222、88826333,同时印制了大量业务名片,拓展客源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
4.10月份,被告人委托朱在火车站附近的日出东方租了704、705、706三个房间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
5.专门请了一个姓余的工作人员负责接电话,负责做饭,分配客源。
6.安排田平时到市区走走看看,了解哪里有运政部门搞行动,及时为车队提供情况。见:证据卷一田笔录52页。
7.事实上在非法运营司机运营期间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交了管理费保证不被运政部门查车,即使扣了车,王也能通过关系少交罚款把车拿出来,司机不用另外交罚款。见:证据卷一田笔录52页、刘笔录76页,证据卷三,余笔录32页,凌笔录44页,,赖笔录75页,刘笔录79页,黄笔录82页,补充证据二,梅笔录26页,黄笔录30页,王笔录32页,曾笔录38页,宋笔录40页。
二、“带笼子”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在起诉书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带笼子”是作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本案中“带笼子”与“钓鱼执法”相似,都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引诱行为人违法,但是这种“带笼子”和“钓鱼执法”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带笼子”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有符合敲诈勒索罪主客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王并没有对非法运营司机使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他们交管理费。他是利用自己跟运政部门的关系,通过合法的举报想把非法运营司机组织起来。在此必须明确“带笼子”的是否合法性问题。可以肯定,被告人王向运政部门举报这是合法的,举报非法运营车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但是法律规定,如果通过这个合法的方式向非法运营司机要挟索要财物,构成严重后果的,这个行为便构成犯罪。比如说,看到非法运营司机在运营,被告人如果当场拦下非法运营司机的车,并威胁或恐吓要非法运营司机给多少钱,否则向运政部门举报,像这种情形便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在本案中,从起诉书以及所
有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通过“带笼子”的方式举报了赖、李、梅、皮、刘,但在运政部门查扣他们的车时,被告人王并没有在现场与这些被害人进行交涉收费问题。且运政部门从“带笼子”产生罚款,王也没有得到分成。王只是想通过这样的举报,使非法运营司机感到害怕,对司机们一个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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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一万步说,即使被告人通过“带笼子”举报了6位非法运营司机不合法,但对于其他非法运营司机来说,他们是因为听了某些司机的说法,心里害怕,于是一致同意交管理费。被告人并没有带他们的笼子,更没有威胁他们。
  综上诉述,被告人王在主观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被告人王收取管理费后为非法运营司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带笼子”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松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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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达到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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