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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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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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赔偿金在几千到几万元之间,需要由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认,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属于民事纠纷,要由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员支付赔偿金,出现不按时给付赔偿金的情况,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多少钱

一、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多少钱

赔偿金在几千到几万不等,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并没有统一的要求。

若因公共设施导致发生损害后果的,一般应当由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员对受侵害人赔偿以下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公共设施致人损害属于什么赔偿

适用于民事赔偿,国有公共设施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确是出于公园物业的过错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物业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出于意外事故,那么双方都无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物业公司可以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公共设施导致人员受伤的,赔偿金额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并没有固定的要求,赔偿的主体是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员,赔偿的项目包括受害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公共设施致人损害属于民事赔偿,要由公共设施的行政管理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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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损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损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损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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