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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死亡后,仍然享有一定的人格权,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格权有哪些
特征
1、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
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
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侵犯死者人格权的,死者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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