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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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因为人身方面的权利受到犯罪人员的侵害,是有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但因此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方面的损失,一般人民法院是不能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起诉人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采取否定的态度,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仅仅局限于民事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例屡屡出现但均遭到无情的驳回,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刑事领域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在当代的社会,因为刑事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精神方面的损失,或者说是带来了物质方面的损失,那么完全是可以通过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这仅限于物质方面的赔偿,精神方面的损害是不能够要求赔偿的,法院是不会支持这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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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而精神损害明显并不是物质损失,故此即使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也并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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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目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物质损失赔偿,暂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包括哪些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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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些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了精神损害,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精神损害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吗?
[律师回复] 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对于物质损失如何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理解“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时,应当把握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有机必然联系,如因伤造成的误工损失就应属于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对无法认定、或然率较大的损失,则不能定义为“必然遭受的损失”。认为物质损失包含精神损失的学术观点,目前无法律依据。

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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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出门的时候被人给打劫了,当时吓坏了,现在都傻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精神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显然上述“损失”都不包括精神损害。同时,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随着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和实施,我国立法在民事诉讼中已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而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同态度遭到了学者的质疑:为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待遇远低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实,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刑事案件被害人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上,所遭受的打击都更大;而且对许多被害人来说,与犯罪人所受惩罚相比,更重要的是如何使自己所受伤害尽快得到有效的救济。
因此,在实践中,一方面犯罪人在服刑,甚至可能由于某种原因仍过着逍遥的生活,而被害人却继续生活在犯罪给他带来的精神痛苦之中。当被害人不能从正当的诉讼程序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时,有些人就选择“私了”以获取物质补偿,甚至发生被害人撤诉、更改陈述,帮助被告人摆脱刑事追究的怪事,究其原因,都与法律的不合理规定有关。为了诉讼的经济和效率,为了使受害人得到足够和及时的救济,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必要的。主要理由如下:
1.附带民事诉讼在内容上仍然属于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民事赔偿,仍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只不过由于该种民事损害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因而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2.从法理上讲,刑事犯罪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且比民事侵权要严重得多。在民法规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于犯罪这种严重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显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远远大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如果法律对较轻的民事侵权尚且规定受害者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对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则在情理之中。目前我国民法与刑法在精神损害问题上的规定仍是一个突出的矛盾,需要立法者加以协调规范。
3.国外已有立法先例可供借鉴。比如《意大利刑法典》、《法国刑法典》就把刑事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实体法的一个原则,将赔偿问题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解决。如《意大利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法,任何犯罪将导致赔偿之债。如果犯罪引起了物质的或非物质的损害,不法行为者应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其行为伤害的人予以损害赔偿。”因此我国立法也应尽快修正刑事立法的相关条款,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刑事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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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附带民事诉讼能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刑事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诉讼程序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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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的弟弟涉及到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孩子因为惊吓受了刺激,请问刑事附带民事支持精神赔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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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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