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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抵押房屋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设立,房屋抵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什么是房屋抵押
抵押是一个法律术语,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定义为: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屋抵押就是一种具体的抵押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享有处分权的国有房屋提供出来作担保,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凡他们已设定的抵押,当为无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房屋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会设立,房屋抵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人取得房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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