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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起诉,确认债权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申报的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债权申报后有异议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诉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