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内容如下: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证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
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
给证人降级、降职、降薪;
对证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
开除证人的党籍、公职或者予以解雇;
非法关押证人、组织批斗证人;
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
等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往往是行为人滥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同时,还有一部分是行为人没有利用手中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这种具体行为如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可以本罪论处;
如能独立成罪,则应按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打击报复证人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有三,其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报复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
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
其
二、犯罪主体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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