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如果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债务种类、品质不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相互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债务法定抵销的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只有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能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也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抵销,如果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张抵销,因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二)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
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利益、对对方当事人无害的,也应允许抵销。
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
(三)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
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难以实现。
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抵销债权债务。
如果债务种类、品质不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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