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一方虚构债权债务是否构成诈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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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夫妻一方虚构债权债务是否构成诈骗,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民法典中夫妻一方虚构债权债务是否构成诈骗

一、民法典中夫妻一方虚构债权债务是否构成诈骗

民法典对民法典中夫妻一方虚构债权债务是否构成诈骗没有规定,是否构成诈骗罪,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虚构债权债务侵犯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民法典中夫妻一方虚构债权债务是否构成诈骗没有规定,夫妻一方虚构债权债务是否构成诈骗罪,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但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虚构债权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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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一方虚构债权债务是否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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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离婚时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时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在防止以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骗取离婚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不用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伪造债务常见情形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
3、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时效:离婚后发现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3)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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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丈夫捏造虚假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离婚丈夫捏造虚假债务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飞来的债务,对于这些债务,另一方往往表示并不知情。如何判定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防止以长辅拜恍之喝瓣桶抱垃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骗取离婚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让另一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难免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夫妻离婚丈夫捏造虚假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离婚丈夫捏造虚假债务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飞来的债务,对于这些债务,另一方往往表示并不知情。如何判定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防止以长辅拜恍之喝瓣桶抱垃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骗取离婚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让另一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难免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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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一方虚构债权债务是否构成诈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夫妻一方虚构债权债务是否构成诈骗,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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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虚构债务,是怎么定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两当事人各被罚款50万元近日,最高人民
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认定的
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提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
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10月27日,该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及评议,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各罚款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对此,最高人民一贯高度重视,要求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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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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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或为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离婚和民间借贷两类案件,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中因处理的是内部关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另外,由于债权人不参加离婚案件的诉讼,在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往往告知债权人另行解决。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处理的是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之间的外部关系,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规则并不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即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外情形包括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财产实行分别所有制且债权人知情等情形,需要举债人的配偶举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在回答“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偿还”这一问题时作了肯定答复。2其理解《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规定精神,认为债务人将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在出借款项之后没办法也没义务监管,债务人及其配偶也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债权人而作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若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的,在离婚诉讼或者就此单独提起的诉讼中,债务人的配偶可依据《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张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债务人一人承担,从而就已经向债权人清偿的部分向债务人追偿。
该观点在实践中被广泛接受,因为这样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变得更加简单,减低了法官审案的风险和责任。但是如此简单的推定事实,有违社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借款用途确认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有条件的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但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人的配偶。最高人民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请示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民一他字第10号]中认为,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全国民事审判会议青岛片区研讨会研讨材料征求意见稿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亦做出了同样的建议。显然,如果举债人将借款用于诸如吸毒、赌博、嫖娼等非法目的,或者与他人串通恶意举债损害其配偶利益,是不会让其配偶知情的,此时让举债人配偶举证证明借款虚假或者证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消极事实,违背了基本的证据规则,举债人配偶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但相比
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答复是对
第一种观点的重大修正和突破。本文前述第一个案例已经查明借款用途系用于男方婚外情人消费,适用该答复即可认定为举债人个人债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借款的目的、用途区分日常家事行为还是商事行为,依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第四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1.山东省高级人民民事审判会议纪要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举债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债权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取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2)夫妻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3该观点将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水岭,并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方面对举证责任作了分配。
3.最高民事审判第一庭高级法官吴晓芳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中提出,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即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一方所欠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担责。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4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辩证地理解、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更符合当前的生活实际和审判实践,有利于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维护诚信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审查认定的基本方法
(一)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基本类型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正常举债型;二是夫妻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型。夫妻一方举债后为逃避债务离婚,约定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配偶或其子女所有,债务则归举债人负责偿还。三是举债人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其配偶型。举债人与债权人一般是关系特殊的人,且均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往往仅有借条没有交付证据等,虚假债务的比例高。四是举债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目的,如用于赌博、吸毒或婚外情消费甚至违法犯罪等等。五是举债人将借款用于个人投资或经营,包括炒股、炒期货,或转借牟利等。
(二)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四步审查法
一是审查借款是否交付,是否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列举的虚假诉讼情形,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特别注意对双方当事人关系以及大额现金交付主张的审查。举债人认可借款已经交付的仍不能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二是在交付真实情况下,要从客观上审查借款用途,根据资金流向审查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同时要结合夫妻离婚案件审查男方是否有外遇、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离婚时双方对家庭共同财产或债务分配情况,是否有配偶分得财产但不承担债务的情况。原告对借款用途负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被告即举债人负有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债人配偶负有反证举证责任。
三是借款实际用途无法查明情况下,要从主观上审查夫妻是否有举债的合意、配偶事后是否追认、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特别要审查夫妻关系是否正常,是否有过分居或离婚诉讼情况,离婚诉讼中是否提出过债权主张等情形,对此举债人配偶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负有举证责任。
四是审查原告的出借目的、被告主张的借款用途,以确定被告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能否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未载明借款目的用途的,原、被告均负有举债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为的举证义务,对此应结合双方之间的关系、借款数额、是否为高利贷、是否符合家事代理范畴等综合认定。原告未主张举债人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举债且无法举证说明借款实际用途的,即使被告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无法证明实际用于家庭生活的,仍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原告主张被告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举债,且被告符合家事代理权范畴,在无法查明借款用途情况下,可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债权人举证责任。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就借款已经交付、举债人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或取得事后追认,或者举债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借款目的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构成表见代理负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对举债人夫妻之间是否有借款合意难以举证,也难以取得配偶事后的追认,且借款实际用途因交付后失去控制也难以举证,故债权人唯有举证证明举债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举债因而享有家事代理权,或者对经营性借款构成表见代理,其主张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借款合同或借据上没有注明借款目的的,应重点审查债权人对出借目的的陈述以及与举债人夫妻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往往主张出借款项的目的就是对方因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对此应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紧密、借款合同或借据上是否注明借款目的、出借款项的数额是否符合家事代理权范围、是否为高利贷等因素综合确定。裁判对社会规范引导作用,要通过裁判引导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即注重通过让夫妻双方签字来规避自己的风险,同时有利于防止其与举债人合谋,通过滥用家事代理权损害举债人配偶利益的情形。
2.举债人举证责任。举债人应就借款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配偶有举债合意、举债目的、借款实际用途等予以举证。审理中,应区分举债人是否出庭、是否提出抗辩、如何抗辩等情形予以处理。现实中,举债人下落不明或因其他原因拒不出庭现象比较普遍,出庭后认可与债权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高。举债人未出庭的,自然无法举证,但法官应结合案情初步判断系为了躲债跑路还是存在陷配偶于不利的可能性,确定审理或依职权调查的重点。对举债人认可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对是否有举债合意及借款用途不能举证的,应重点审查其在举债时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以判定是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举债人配偶的举证责任。举债人配偶否认有共同举债合意、涉案借款未交付、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虽然按照“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仍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般而言,举债人配偶对没有举债合意、借款没有交付等事实无法举证,但对举债人主张用于家庭生活不认可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如举债人主张借款系用于缴纳孩子治疗费,其配偶能证明费用另有出处等。举债人配偶还可提供其双方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的证据予以反驳。离婚时举债人未主张过对外债务、财产分割时未涉及该笔债务、借款时已经长期分居没有享受借款带来的利益等,都是判断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依据。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离婚纠纷案件认定规则的区别
一是举证规则方面,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就对外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负举证责任。鉴于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主体一般仅为夫妻双方,债权人并未参与诉讼,故对双方争议较大又无法查明事实的案件,一般采取对债务部分不予处理,由债权人另行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是法律效力方面。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夫妻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或对债务问题的判决结果,因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属于外部法律关系的债权人。离婚案件中根据借款用途判决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举债人享有家事代理权或构成表代理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举债人配偶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向举债人追偿。对于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同制且婚姻关系正常存续的家庭,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实质意义。故一般先有离婚纠纷,后有民间借贷纠纷。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夫妻处于冷战、分居,蓄谋争夺财产,且离婚纠纷未予支持时,会先有民间借贷纠纷。此时如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将约束之后的离婚判决。但如前者依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判决的,并非真正的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在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认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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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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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一方借债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该债务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关于判定是否由一方承担还有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具体案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外,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理由来进行合理地裁判。
夫妻一方借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
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
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
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
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
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
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
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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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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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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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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