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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是属于个财产,而夫妻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所以个人婚前财产一般不偿还夫妻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所以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知道,除非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才需要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婚前造成的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如果用夫妻财产偿还婚前债务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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