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二级伤残的护理天数没有准确的规定,护理天数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被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的,因此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被护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
而对于法院判以最长20年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仍需继续护理的,可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1、在一起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个以上重伤的;
2、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负同等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没有能力赔偿的。
4、在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喝酒或者是吸毒以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车子有问题,没有及时修理并驾驶的;
(4)知道是没牌子或者是报废的车还驾驶的;
(5)驾驶的车有严重超载的情况;
关于护理天数这个到时候只能是以医疗机构或者伤残鉴定机构的结论为准了,假如受害者真的是需要终身有人进行护理的,那么护理费也应该是一笔不小的赔偿。
而且这种赔偿责任是肇事者不能推脱的,这也再次提醒大家,开车一定要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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