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同终止后,部分合同已经履行的,如果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已履行部分有效。如果合同无效的,履行部分仍然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1、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完毕就是债务得以清偿,清偿,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如,合伙终期届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终止。
2、免除。
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抵销。
即指二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偿,致使双方债权同时消灭的法律行为。
抵销可分为单方抵销、合同抵销和判决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
即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
5、混同。
即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6、解除。
即指合同成立后,由双方协议,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合同终止后,如果合同是有效的,已经履行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合同就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履行的部分也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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