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人身损害鉴定需要什么材料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中人身损害鉴定需要的材料包括委托书、身份证明、病历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
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
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
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
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
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人身损害鉴定需要什么材料没有规定。
而在司法实践中,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需要提供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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