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方违约但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还有吗?
法律规定如下: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5、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1、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
合同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标的已灭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法院执行、合同无效等情形),均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必须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比如一些个人性质的服务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技术开发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债务标的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否则,对债务人身施以强制,无异于把债务人置于被动的地位,将使违约责任恢复其原始的人身责任性质,与现代社会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综上所述,违约方违约但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是有的,且上文还详尽的介绍了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首先还是需要守约方和违约方进行协商,当事人可以提议终止合同,通过法律要求对方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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