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法人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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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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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法人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中法人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民法典法人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

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法人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

登记是法人确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的要件,这一点也请大家予以注意,未经登记是不能成立法人的。

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律图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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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法人设立分支机构要登记吗,法人的特征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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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股东会决议:同意在某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 。
2、总公司法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上述分支机构负责人办理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 。
3、编制分公司(办事处)管理制度,明确分支机构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日常运营管理规定 。
4、到总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分局,请工商局在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盖章:设立分支机构专用 。
5、到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点租赁办公场所,获得租赁合同(可以以总公司名义租赁,也可以以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名义租赁,待分支机构执照和公章办妥后再修改租赁合同的租赁方) 。
6、到拟设立分支机构当地工商登记分局领取《设立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表》,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办理登记手续 。
7、获得分支机构的工商执照后,立刻到当地公安局指定地点备案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以便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 。
8、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到银行开立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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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聘人员(渠道可以是凭执照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委托招聘,也可以是凭执照到当地报社办理招聘广告手续),开展岗前培训,开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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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商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吗
只要是正规备案的代理机构,都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往往称为知识产权公司、商标事务所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解释注册商标的优势、劣势,并提供注册申请办理服务,以及提供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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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2、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提交什么材料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2)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经营方针和计划;
(5)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4、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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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要什么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开业验收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如果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要设立分支机构,那么要了解一下,关于经营管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开业验收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这是对经营管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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