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后能否合并处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使用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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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是可以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单独抵押,而是需要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一起抵押。

一、土地抵押后能否合并处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使用权?

1、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是可以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单独抵押,而是需要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一起抵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后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不能偿还债务有什么后果?

1、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公民若是向他人提出借款请求,收到请求的人如果同意借款,但是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那么此时借款人就可以选择利用自己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物保。

抵押期间土地上可能会产生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此权利不属于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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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房地产保险,可以确保抵押人的权益。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特别是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权人最好要求抵押人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如果被抵押的土地因特殊原因受到损害,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让与的赔偿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人直接向第三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关于房地产抵押权与房地产出租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抵押,这种情况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抵押与租赁互不影响,只要抵押人以书面形式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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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所以当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不可能进行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屋产权抵押,而必须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
关于土地抵押合法凭证。根据(1997)国土(籍)字第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过去有的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直接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证书,以为这样保险,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保险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房地产保险,可以确保抵押人的权益。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特别是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权人最好要求抵押人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如果被抵押的土地因特殊原因受到损害,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让与的赔偿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人直接向第三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关于房地产抵押权与房地产出租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抵押,这种情况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抵押与租赁互不影响,只要抵押人以书面形式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另一种情况是房地产权利人将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出租,这种情况下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关系成立在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租赁关系应随着抵押权实现而解除。抵押权对房地产转让法律关系的影响。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部份,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份由债务人清偿。因此,购买抵押房地产要谨慎,以防得到的是无效转让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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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可以进项税抵扣吗?
不能抵扣进项税。土地增值税是将房地产转让价与投入成本比较,根据增值程度来确定不同税率的,增值率越高税率也越高。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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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要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要如何办理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如何办理
土地不能单独抵押,要和建筑物一同抵押,即房随地走。物权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如需帮助请来电或找李永律师当面咨询!
以出让的土地上建筑物作抵押担保,金融机构须要求抵押人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交付地价款的证明、出让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如果抵押人能够完全提供上述文件,并且抵押物所处地段较佳,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恰当,则该抵押物应是金融机构喜欢接受的抵押担保种类,因为它使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降到较低点。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也是可以作抵押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都可以作抵押。例如集体土地上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机构的建筑物就不能作抵押。而且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物作抵押的前提条件是,只有那种在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才能进行抵押。所谓登记亦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一般情况下,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可以抵押,该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同时抵押。
相比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来说,集体土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担保就更有价值,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较低,而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又不能单独抵押,所以金融机构实际可以接受的抵押物只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等建筑物。
在接受该类抵押物时,金融机构也应十分慎重,审查这些建筑物的法律状态,并且还要确定当实现抵押权时,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时土地征用标准和变为国有土地后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只有落实了上述两项费用后,才能正确估价出该类抵押物的价值,从而确定抵押担保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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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地上建筑物承诺函应该怎么写?
土地抵押地上建筑物承诺函应该首先写清楚土地抵押地上的建筑物的一些程度的内容,比如说日后所建造的一些房屋的类型,还有就是建筑的基本情况。最后就是需要承诺人予以签字确认,只有这样才能够最终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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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也要一并抵押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以房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也要一并抵押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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