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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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如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如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一、民法典如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1.设立行为的差别。

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使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设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

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简称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使死因行为。

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

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

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

2.设立程序的差别。

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

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3.设立人地位的差别。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4.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

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

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

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

对于此种处于设立登记程序中的社团,一般来说称为设立中社团。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阶段尚未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律图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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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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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有哪些规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有哪些规定,设立社会团体法人有什么要求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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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要能怎么取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要如何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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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要该怎么取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要如何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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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社会团体发起人责任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社会团体发起人责任
一、发起人出资的责任

一、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其原始财产由发起人承担。《慈善法》
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有必要的财产;《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二、发起人出资视为捐赠,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向民政局提交的捐赠财产的承诺书;《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的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由此可知,发起人对出资的财产是一种捐赠,出资后就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发起人成立组织的责任

一、承担向民政部门提交登记材料的责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由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登记基金会的,由发起人提交相关文件,申请登记。

二、筹备期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对责任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负责,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过程中的活动负责。社会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布募捐信息;《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得以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与申请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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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要如何取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要如何取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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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社会团体发起人责任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社会团体发起人责任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会团体发起人责任
一、发起人出资的责任

一、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其原始财产由发起人承担。《慈善法》
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有必要的财产;《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二、发起人出资视为捐赠,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向民政局提交的捐赠财产的承诺书;《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的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由此可知,发起人对出资的财产是一种捐赠,出资后就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发起人成立组织的责任

一、承担向民政部门提交登记材料的责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由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登记基金会的,由发起人提交相关文件,申请登记。

二、筹备期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对责任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负责,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过程中的活动负责。社会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布募捐信息;《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得以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与申请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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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发起人责任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社会团体发起人责任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社会团体发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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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布募捐信息;《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得以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与申请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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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要怎么样取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要怎么样取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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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社会团体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物权法对社会团体财产是如何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社会公益团体(如希望工程基金会)、专业团体(如律师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法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社会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包括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主要来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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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捐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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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残疾人康复医疗社会团体是否交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办残疾人康复医疗社会团体免交增值税。
二、医疗行业分类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按照我国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所有医疗机构将按照其性质、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所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政府兴办的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并代表地方或者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以享受政府财政定向补贴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医疗服务成本,其实际营运中的节余只能用在自身的发展上。所谓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那些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以作为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其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定,并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个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一律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在执业登记中注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执照方为有效。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兔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免征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就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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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法总则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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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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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根据上述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但《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是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是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是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是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是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是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行业协会如果同时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属于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费属免税收入。否则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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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团体意外险和社保的工伤险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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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报工伤,报完以后报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会扣除工伤保险已报销金额,相信这一点全国的商业保险都一样
  
2、先报商业保险,再报销工伤保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扣除商业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如果被商业保险公司收取原件的话,只需商业保险公司在复印件上盖章注明原件已收。简而言之:是否参加商业保险不影响我市工伤医疗费待遇报销的额度。二者不冲突,但是先后顺序不一结果截然不同:
  
1、先报工伤,报完以后报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会扣除工伤保险已报销金额,相信这一点全国的商业保险都一样
  
2、先报商业保险,再报销工伤保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扣除商业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如果被商业保险公司收取原件的话,只需商业保险公司在复印件上盖章注明原件已收。简而言之:是否参加商业保险不影响我市工伤医疗费待遇报销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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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中股东资格应如何获取
获取社团法人股东资格有三种方式:原始取得(投资或购股)、继受取得(转让、赠予、继承或公司合并)及善意取得(真诚善意从无权人处获股)。善意取得是一种特殊原始取得,不依赖转让方意愿,需股票有效、可处分、无权利争议且非恶意或重大过失下,依法转让(记名股票需背书,无记名股票交付)。理解这些规定对股东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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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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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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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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