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是哪个部门管理的?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征收土地补偿原则有哪些?
1、被征地的人民生活水平不能因征地而降低;
2、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3、不能达到原先生活水平,各地区政府应增加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
4、征地补偿应做到同地同价;
三、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的支付流程有哪些?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虽然国家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但民事主体在依法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以后的合法权益也受法律保护,所以国家在征收土地时需要依法支付补偿金,国家征收土地补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被拆迁人领到了补偿金以后,征地部门才能开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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