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否是逃税罪立案前置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7
浏览10w+
曹静律师
曹静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93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处罚是否是逃税罪立案前置条件,避税和逃税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行政处罚是否是逃税罪立案前置条件

一、行政处罚是否是逃税罪立案前置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并不是逃税罪的前置条件。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受了行政处罚,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说一定要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直接按照逃税手段和金额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避税和逃税有什么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

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

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

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3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处罚是否是逃税罪立案前置条件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2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1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7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1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8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2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4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6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1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6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2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7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5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5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0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逃税罪的行政处罚前置包括那些内容
在构成逃税罪的情况下并没有行政处罚的前置性程序,如果已经构成逃税罪,说明嫌疑人可能5年内因偷逃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已经被税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要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判刑标准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重会从重处罚。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法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在第十四条文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八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具体的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逃税罪前置条款是什么?
逃税罪前置条款是逃避的税额达到数额较大。因为实际上按照目前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规定,行政处罚并不是属于逃税罪的前置的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是逃税的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的话,都可以对此惩罚。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姐姐和姐夫开了一家小门市,被税务部门出发了,税收行政复议前置条件是什么条件呢??
[律师回复]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我们公司的老板犯了逃税罪,被税务机关起诉到法院了,犯了逃税是否必须行政处罚才可以?
[律师回复] 法律依据是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对第201条的修订;“初次逃税1亿”,数额达到了追诉标准,但还有逃税比例是否超过10%的问题,超过10%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被发现后”,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税务机关发现后做出税收行政处理(包括补税和罚款决定),逃税人按期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后,对初次逃税人不予刑事处罚。另一种情形是税务机关发现后做出税收行政处罚(包括补税和罚款决定),逃税人未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税款和罚款必须全部缴纳),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受理后,在立案之前初次逃税人能够全额缴纳税款和罚款,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逃税人补缴了全部税款和罚款,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全额补缴税款和罚款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
税务机关是否作行政处罚不影响移送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只要查明逃税数额和比例,作出补税决定并通知逃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若逃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税款,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税务机关已作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罚金,税务机关未作行政处罚的,法院判决罚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关于逃税罪有前置程序吗?
逃税罪是没有前置程序的,对于前置程序一般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而对于逃税罪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虽然可以也需要面对行政罚款,但法律上并没有对行政罚款认定为前置程序。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逃税违反了税法哪一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逃税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避税和逃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税收诉讼复议前置吗
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存在征税争执和异议,属于明显的税务行政争议需要实行复议前置原则。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之后的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逃税违反国有税法第几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逃税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避税和逃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复议税收前置可以诉讼吗?
行政复议税收前置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如果对税收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情况,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相关的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应该先提出复议的申请。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逃逸的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 笔者认为准确把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逃逸与死亡结果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因肇事行为已经死亡,或者,虽没有死亡,但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救助也得死亡,则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必须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应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因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因认识错误而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但被害人确因行为人逃逸,抢救失时而死亡的,不影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 刑法理论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意见不 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致受伤者死亡,即在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只限定在“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范围的观点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不应作简单的理解,应当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说,“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都可能存在。 笔者认为 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其实质内容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遗弃致人死亡二项内容的结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履行抢救义务,遗弃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法律规定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 从行为实质看,单纯的逃逸行为,显然不能作为故意行为看待。而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在事故面前,恐惧、胆怯、惊慌失措是很常见的,为逃避责任弃受害人不顾,径行逃跑,发生受害人死亡结果;不管行为人凭经验认为被害人不至于死,或者不管被害人是死是活都要逃跑;或者希望被害人死去,这样交通事故案件就不会被人发现;都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归则于行为人肇事行为和肇事后遗弃被害人,导致抢救义务缺失的原因。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中故意和过失的心态都存在。 《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间接故意或过失。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8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啥,安置房税收优惠怎么算
[律师回复] 2011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专家的解读。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以上是针对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内容做出的解读,从上述可以看出,拆迁人员购买安置房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市民需区别对待。
安置房购买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房购买税费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1.安置房的代建环节应缴纳哪些税缴纳多少rr安置房的代建有以下两个环节需要注意:一是承建单位,即施工单位,需要按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及其它相关税收,如企业所得税等。二是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代建的,比如某房开。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代建行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自行立项;二是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需要按规定缴纳“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r
2.安置房的销售环节应缴纳哪些税缴纳多少r安置房的销售,我们举个例子,如某村委会将安置房销售给本村村民,视同房开企业销售房屋,需全额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并开具发票,以此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依据。r
3.安置房转移给安置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要交哪些税r安置房转移给安置户,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立项单位如某村委会,应当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安置户需缴纳契税。r
4.安置房有没有纳税优惠政策r按目前政策规定,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重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是否是逃税罪立案前置条件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