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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并不是逃税罪的前置条件。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受了行政处罚,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说一定要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直接按照逃税手段和金额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避税和逃税有什么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
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
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
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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