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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
A、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B、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
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A、过错比较:
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B、原因力比较:
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①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
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②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
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按照规定对于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是有权追回遗失物的,如果自身遗失的物品被他人占有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追回,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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