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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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2、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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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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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什么人禁止结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法哪些人禁止结婚
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二、婚姻成立要件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结婚应当倡导的价值理念
结婚条件要注意的问题是否有利于倡导婚姻自由、有利于为国家政策服务和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结婚条件要注意的问题。
当代结婚条件的价值主要有几点:

一、有利于倡导婚姻自由。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规定是反对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依据,从而为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二、有利于为国家政策服务。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达到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规定有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优生优育和提高婚姻质量。

三、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一记等。从而为维护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有利于优生优育,保护当事人与社会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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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二)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目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只有这两项。而第二项是一种笼统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医疗保健机构提出医学意见。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并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母婴保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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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采用了欺诈、威胁等手段,与另一方订立合同,对国家利益有所损害的。2、合同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了损害的。3、通过一些合同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的。4、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造成损害的。5、订立的合同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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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企业借贷合同的禁止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那么针对担保公司资金拆借有哪些规定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
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企业资金拆借的主要特点其
一,它是一种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贷款人需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双方议定,可以低于或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其
二,它不受企业相互关系的限制,可以在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没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可以在本系统内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系统外企业间进行;可以在本地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异地企业间进行。其
三、它作为企业之间提供的信用,因受自有资金数量的限制,融通金额一般比较小。因此,在拆借活动中,往往要采取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方式进行调剂。
2、企业资金拆借的作用长期资金紧缺、短期资金积压,是中国经济生活中一直存在的普遍问题。特别是在银行紧缩信贷,采取存贷挂钩的办法后,企业资金分布不均的矛盾愈趋扩大。有些企业资金紧缺,告贷无门,而另一些企业资金闲置,暂无用场。在此情况下,允许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好方法。
3、企业资金拆借的条件加拆借活动的企业和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经营、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
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
(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
(3)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
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
(2)企业贷款所需的10%至309《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
双方代理的禁止性规定
[律师回复] 1、禁止“己代理”

所谓“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既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第三人。违背了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定。由于代理人没有同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只有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故自己代理的结果往往只顾及到代理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一般禁止“己代理”。

  
2、禁止“双方代理”

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两个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情况。由于在民商事活动中,法律行为双方的利益往往是相冲突的,而代理人又同时代理双方为法律行为,不可能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出现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故法律一般也禁止“双方代理”。
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并无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参考国外立法例的规定,根据代理权是为本人私法活动的补充而赋予的权限,从而当明显违反本人的利益而为代理时,是对代理权的滥用,应该加以禁止。

  
3、禁止恶意串通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勾结,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代理关系的诚信性质,是一种典型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民法典》 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切民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授权的内容和目的应当合法,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的过程中也应该合法。对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的内容或目的具有违法性,能够事先及时发现的,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对于被代理人以合法的授权形式和内容,掩盖其非法目的,而代理人又不可能事先知道的,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实施了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对此,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代理人并不负连带责任。如果在授权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代理人在实施代理活动的过程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如被代理人知道后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 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双方代理的禁止性规定如上所述。双方代理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上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上文中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严禁出现在代理行为中。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相关代理行为的顺利进行,需要双方严格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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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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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婚姻法禁止结婚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法禁止结婚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我国卫生部曾在1986年颁布过《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的规定,列举了不准许结婚、暂缓结婚的情况:
1、不许结婚。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2、暂缓结婚。包括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传染病在期间。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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